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
1.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从逻辑结构上分析,其内部都包含着固定的、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逻辑结构反映到法律关系中,便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这种构成包括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统称法律关系三要素。
(1)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亦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2)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即为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各种被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
2.简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种类和职权。
答: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种类和职权如下: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它们都是经常性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责全面。
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最高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中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是中国最高的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②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关于全国总的和重大的经济调节决策,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和接受其监督。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主要行使地方经济调节管理决策权和监督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政府,是地方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其经济调节管理职权主要是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工作。它们在地方性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同本地区内外有关方面发生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指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中设立的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外贸、外汇等职能机构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部门管理机构,担负着适用经济法调节社会经济的任务,属于经常性和专门性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3)特别设立专司经济法实施的机构
典型的是专设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是较为特殊的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现代国家经济调节实际上是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职能,国家应当允许和提倡民间组织也参与调节活动,或者将部分调节职能交由民间组织担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非政府组织便成为经济调节主体。
3.简述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的种类及其权利义务
答:(1)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的含义及种类
基本被管理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他们是国民经挤活动的基本单位、基本细胞。被管理主体可分为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与非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
①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包括各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等;
②非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通常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普通个人。其中,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以主要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
(2)被调节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
a.各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权不予执行和抵制超越法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调节管理行为;
b.对于法有据的调节管理措施,在其实施中,被管理主体也享有诸如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对非指令性措施是否执行的自由决定权,对非法侵害自己或社会公众正当权益行为的举报权、控诉权等。
②义务
a.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依法纳税,服从国家各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等义务;
b.按照国家经济调节的各种基本方式,主要是在市场规制和宏观引导调控等方面,服从和遵守有关政策法律;
c.对于国家强行性和约束性的调节管理措施,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和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指导性调节管理措施,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觉主动调整自己的经济活动计划和行为。
4.经济法应当怎样规制国家经济调节权以防止权利滥用?
答:(1)国家经济调节权内容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经济调节主体在进行国家调节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包括:
①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权
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员对于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步骤等作出选择和决定的权利。
②组织实施权
组织实施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国家经济决策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权利。
③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调处权
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调处权,是指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参加者(基本被管理主体)及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活动和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解、仲裁、查处和审判的权利。
(2)防止权利滥用
为了避免国家经济调节主体权利滥用,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规制:
①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强化经济管理主体的义务意识。
法律规定和国家上级机关交给他们的经济调节管理权利,它们必须积极、正确行使,不得懈怠,更不得随意放弃;对于他们的被管理者来说,他们负有依法调节管理、不得滥用职权的义务。
②设置滥用国家经济调节权滥用的责任制度。
经济法应当明确国家经济调节权的界限与范围,避免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机关公权力滥用的局面出现;出现越权或滥用职权,应追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③充分保障被管理主体行使权利。
国家经济调节权滥用直接侵害被管理主体的各项利益,因而,应当切实保护被管理主体行使各项经济法设定权利的便利性和畅通性,同时辅以其他法律规范赋予其的广泛权利,对于国家经济调节权滥用造成的损失,积极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手段弥补,并追究滥用权力机关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