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试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关键?
答:(1)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①经济法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②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
③经济法通过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关主体问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通过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2)国家调节之关键性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各种特征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经济法的其他特征都可从此中引申:
①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确立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③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应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它集中反映经济法哪些本质属性?
答:(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定义中所体现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这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明显不同,也因而使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
②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是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因而,“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是经济法定义中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同民商法、行政法有哪些区别?
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具有特殊质的规定性: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于民商法所调整的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存在以下不同:
①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当事人身份不平等;
②在经济关系内容上,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不是等价有偿的关系;
③在经济关系形式上是自愿、协商关系;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是自愿的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为了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总体或同总体密切相关的部位或方面实行某种干预、直接参与或指导调控。
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这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而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对国家机关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实施的日常性和一般性管理。
它们是不同性质和类别的两种经济管理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
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敢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指导调控,影响社会经济内在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社会)意志发展。
②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干预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控。
③管理原则不同
行政管理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社会总体效率和公平,要兼顾社会各方利益。
④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国家经济调节(按其直接目的)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⑤侧重的角度不同
国家行政管理,则主要是微观管理。国家经济调节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来规划和调节其总体结构和总体运行,重在掌握和影响各种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
⑥管理主体不同
行政管理主体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其中包括担负国家有关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由于经济调节的宏观性,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
4.简述国内外法学界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上有哪些主要观点?你对这些观点有何评论?
答: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主要在我国引起热烈争论,主要观点如下:
(1)80年代经济法诸论
①“全”
“全”,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法研究起步阶段。接受的人不多,影响不大。
②“大”
“大”,是指主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民法调整的范围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其“大”的程度可分为:
a.纵横说
纵横说把经济关系区分为“纵向性”与“横向性”,此外还有“内部性”,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横向另加内部经济关系。纵横说出现于80年代初期,当时影响较大。
b.密切联系论或管理一协作论
密切联系论或管理一协作论,在“横向”经济关系中分出“与纵向关系密切联系的横向关系”,或者“与纵向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协作关系”。
“密切联系说”同原来“纵横说”最大的区别,在于放弃了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问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否认横向经济关系”的主张,而改为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经济关系中与经济管理关系(或说纵向经济关系)“密切联系”的那一部分,或者把横向经济关系改为“经济协作关系”。但它们与其他横向经济关系本质一致,应归民法调整。
“密切联系论”和“管理一协作论”立即取代“纵横说”的主导地位,而为中国经济法学界多数人所接受,并在其后一段时间居于主流地位。“密切联系说”和“管理一协作论”,仍然夸大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仍然属于一种“大经济法”观点。
③“小”
“小”,主要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对象同各种经济管理关系相关的各种观点。
a.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b.经济法调整政府经济管理关系,进一步把社会组织自身进行的自律性管理排除在经济法之外,但未能很好地界定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关系,把大量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纳入经济法范畴;
c.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④“无”
“无”,是指认为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2)新诸论
1992年下半年,国家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新理论不断产生。
①经济协调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社会保障关系。
②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盼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a.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
b.市场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社会分配关系。
③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运行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3)评论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适应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而发生转变,并且在注重市场调节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主张对国家适度经济调节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比较“旧诸论”与“新诸论”,“新诸论”有着如下共同的特征:
①人们正在大力抛弃在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影响下形成的“大经济法”观点和其他偏见,日益趋向于更加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②把经济法明确定义为同国家协调、干预、管理或调控社会经济相关,尽管提法不同,却都在突出经济法的国家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的基本属性,反映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
5.国内外学者在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上的争论,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1)学说
①法国
“经济法”一词最早由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指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经济法”自然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1865年,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而公法和私法都无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公法会导致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而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结构。尽管蒲鲁东所谓的“经济法”的含义大大前进了一步,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②德国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这些法规中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干预、管制和调节。
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特别是当时学者赫德曼于1920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对经济法的传播有重要贡献。经济法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开来,以后陆续传播到国外,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终于成为世界各国通用的新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概念从其产生时起,人们对其内涵和外延就有不同理解。德国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所谓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③日本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基本上照搬德国的经济法概念。
战前日本的对象说主要受基尔德斯密特的对象说影响,并兼具机能说特点,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与公法、私法三分鼎立。日本的“否定说”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它只是分属于历来的公法、私法等法律领域的各种经济法令的汇集综合名称而已。有的学者主张避免使用引起争论的“经济法”一词,而以“经济统制法”表示有关经济统制的实体法的汇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制定经济民主化的法律,自由经济体制就是以此为起点建立。这一时期日本主要有金泽说、今村说、高田说、丹宗说、正田说,围绕国家统制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④英美
英、美国家有较为发达的经济法,并且出现较早。它们颁布了较完备的反垄断法,制定了大量干预、参与和指导、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美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颁布的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初的典型的表现形式。但是,这些国家不流行“经济法”这一概念。但学者们一般都知道,所谓经济法在他们那里就是指反垄断法等法律。
⑤苏联
苏联的经济法研究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了。30年代后期遭到批判,沉寂了一段时间。50年代末,经济法学重新兴起。在长期研究过程中,苏联法学界先后出现多种经济法学派,主要有两成分法说、战前经济法说、战后经济法说、综合部门说、经济一行政法说等。其中最重要、影响较大的当属战后经济法说。
⑥中国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法学界开始进行经济法研究,并逐步形成自己的各种经济法概念。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随后,在国家和中共中央许多正式文件中越来越多地使用经济法概念。80年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理论观点,主要有纵横经济关系说、纵横统一说、综合说、经济一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和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等。1986年以后,出现密切联系说或管理协作说。1992年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人们又分别提出了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行政隶属关系说等。
(2)特点
统观上述各国学者对于经济法概念内涵的理解和表述,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
①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较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普遍的较为狭小,而后者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远为广大;
②中国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许多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主张,同苏联的一些观点十分相似,有些如出一辙;
③就中国国内的各种经济法概念及其发展演变而言,它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④各种有关经济法概念以及调整对象的学说均是深深根植于当时社会经济背景之下,充分反映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理;
⑤各个国家之间的学说相互影响与交融,促进整体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发展;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经济法理论呈现出趋同的趋势。德国经济法理论严谨周密,起点较早,深深影响了同时大陆法系的日本理论界;苏联关于经济法的相关学说,深入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经济法学界中,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