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原告针对被告,向裁判机关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诉讼一词,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诉,告也”,“讼,争也”。从现代意义上讲,“诉”,具有控告、起诉、上诉、申诉、抗诉等意思,是启动某种程序的活动。“诉”,既然是“告”的意思,就必然产生谁来告、告谁、向谁告、怎么告的问题,换言之,就必然产生原告、被告、裁判者、告的程序等问题。“讼”,言字旁边一个“公”字,言之于公,因此,其所谓的“争”,是在公堂上争辩的意思,同样产生谁与谁争辩、由谁来定纷止争、争辩程序的问题,换言之,同样产生原告、被告、裁判者、争辩程序的问题。与“诉是启动某种程序的活动”相比较而言,“讼”更多地在强调某种程序的过程。无论是“告”还是“争”,及二者合并在一起的“诉讼”,在性质上显然是一种活动或者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过程或程序。
根据原告与被告争议的、需要由裁判机关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现代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与其他的活动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体现在法律关系主体、程序、解决的问题三个方面。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刑事诉讼是既有国家专门机关又有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活动。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因此必须有国家专门机关参加。国家专门机关通过行使立案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法律监督权,来实现国家刑罚权。既然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就必须有可能被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有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还可能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见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由于不同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同,决定了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
(2)从程序来看,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性以及程序的法定性,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限性和确定性。以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为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每一个大程序又分为几个小程序。立案分为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决定程序,侦查分为侦查破案、预审、侦查终结程序,起诉分为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程序,审判分为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分为交付执行、具体执行、执行变更程序。有一些小的程序又可以分为几个步骤。从程序价值角度看,有些程序是为了保障实现刑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控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设定;有些程序是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限制或规范国家机关权力,构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局域秩序而设定,这些程序体现了不依附于刑法而存在的独立刑事诉讼价值。
(3)从解决的问题来看,刑事诉讼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虽然刑事诉讼中存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限制或规范国家机关权力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也是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刑事诉讼解决的核心问题,当然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刑罚、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根本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