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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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立法者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法定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首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属于法律原则,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经过几十年司法实践总结出的刑事诉讼规律和借鉴的外国法制经验,并通过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的,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都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其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一些在理论研究中提出的诉讼原则和在实践中遵循的政治和理论原则,如果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范畴。

(2)规律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含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反映的是当代社会对于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理解和追求,是诉讼法制精神的集中体现。例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其所要求的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上应满足的基本要求,这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具备公正、公开、中立的价值理念和诉讼原理。而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原则,都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和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要求。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一系列前后衔接的不同诉讼阶段,在每一阶段均存在对该阶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准则和规则,这些准则和规则在立法或理论上被称为原则,如起诉阶段的国家公诉原则、起诉法定原则与起诉便宜原则;审判阶段的直接言词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等。但这些并非都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或者说并非都具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只有那些作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具有整体影响和制度保障作用的原则,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都有基本原则,一些国家除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通过《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外,还将其提升到宪法的高度,通过《宪法》将刑事诉讼中与保障人权直接相关的原则加以明确规定,因此,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范围也体现了该国刑事诉讼民主与文明的程度。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55]: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效辩护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

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规定的,是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总结,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它们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基本体系。该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体现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指导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规则,体系内部各原则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制度和程序设计发挥着引领作用。它们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编第1章规定的主要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本原则体系。这些原则是一个互相关联、互相统一的整体,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某项原则的遵守,保证着另一原则的实行;对某一原则的违反,必然影响到其他原则的贯彻和实施。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原则,都是对刑事诉讼法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需要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其中以下基本原则重在规范专门机关的行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以下基本原则重在保障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章中还有一些条款,因其涉及的诉讼过程或诉讼主体过于狭隘,不具有全局性,因此不适宜将其归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应遵循的审级制度,或者是一项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制度;第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也是一项在刑事审判阶段适用的审判制度,而不是一项具有对整个诉讼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而《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互相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由于只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部分,对整个刑事诉讼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因此也不应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