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型发展与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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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制度创新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跟以往的农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不同,这是因为在实现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竞争力这两个目标的过程中,还必然需要深入推进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提出了深化农村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即对农村集体的耕地实行“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否则就不存在什么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基础和本位。二是坚持农民家庭是承包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其他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来从事农业经营,但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三是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的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三权分置”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其进一步规范和明晰了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户对土地的权利,其重要之处,就在于要让农民吃上定心丸,让农民可以放心地流转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不会影响其对土地的承包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为新时代推进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提供了更充分的条件。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经历了从弱小到成长、从单一到多元的过程,在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立体、多元、复合的农业经营体系新格局。在这样的新格局下,如何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使得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农业经营形式,使得多样化的农业经营能够更具生命力和竞争力等,都是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不断创新的格局下,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统”的层面形成了集体经济、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化、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其中,由于契合了劳动力大量外流、兼业化程度加深、老龄化程度加重等现状下农业生产对经营性生产服务的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近些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在“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下,不断发展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规模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上涨。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和健全“三权分置”的制度,努力促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无疑是农业转型发展时期对制度创新的迫切要求。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许多成功的制度创新都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因此,研究和探讨中国农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创新,需要对各地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地进行总结,对农民群众创造的好方法给予重视和承认。总之,实现符合新时代中国国情的农业转型发展时期的制度创新,归根结底需要基层的创造,需要深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向劳动人民求智慧,从力行实践中悟创新。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