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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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书除去引论和结论之外,正文分为五章,全文共计四十余万字。从结构上看,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免责事由路径下第三人行为理论之反思;侵权形态对应视角下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之重构;纯粹关联型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之解析;危险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之解析;消极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之解析。

其中,第一章和第二章属于本书的“总则部分”,主要任务是完成从免责事由路径下第三人行为理论向侵权形态对应视角下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的转换。在第一章,我们重点针对既有免责事由路径下第三人行为理论进行分析,考察了域外法关于第三人行为的规制模式,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关于第三人行为规定的妥当性,进而指出第三人行为引发侵权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即其不仅包括责任免除问题,还包括大量责任分担的情形。而对此,既有免责事由的研究路径具有天然劣势,即其只能解决责任免除问题,无法有效应对责任分担问题。为弥补调整机制之不足,第三人行为理论只能引入多数人侵权制度来协助规制。然而,遗憾的是,既有多数人侵权制度存在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和调整路径存在偏差等种种缺陷,根本无法有效应对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此外,退一步说,纵使完善既有多数人侵权制度,使其能够勉强规制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但“免责事由+多数人侵权”的混合规制模式也并非规制第三人行为引发侵权问题的最佳办法,因为其势必造成将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免除问题和责任分担问题割裂开来区分规制的窘境,不仅无法完整地呈现两者之间的有机关联关系,也不能实现与现有侵权责任分担体系的协调。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依托于侵权形态对应理论,提出构建一个全新的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体系,以便将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和责任免除问题放置在同一平台加以解决,一举攻克第三人行为引发的全部侵权难题。具体来说,一方面,我们将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免除问题,转换为纯粹关联型第三人侵权行为和第三人责任的对应问题;另一方面,将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转换为危险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消极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和补充责任的对应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体系。

第三章至第五章为本书的“分则部分”,主要是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分析,第三人侵权行为是一个全新的理论体系,具体又包括三种子类型,分别是纯粹关联型第三人侵权行为、危险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以及消极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因此,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针对这三种具体的第三人侵权行为类型进行分析。具体来说,第三章针对的是纯粹关联型第三人侵权行为,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类型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被告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的情形,核心问题是判断在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形下,被告先前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问题;第四章针对的是危险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类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五章针对的是消极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类型是补充责任。其中,第三章纯粹关联型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解决的是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免除问题,第四章危险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和第五章消极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解决的是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

(二)研究方法

梁慧星教授曾说:“学术研究与从事别的工作一样,总有一个采用什么方法的问题。”[1]本书的研究过程中,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以法律解释学为主,并结合比较分析研究、实证分析、动态系统论等方法,具体如下:

第一,法律解释方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意味着侵权责任法学由立法论走向解释论。[2]那么,研究侵权法中的第三人行为问题,就必须要以法律解释学为第一研究方法。正所谓“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律经过解释,方可具体化、明确化及体系化。[3]当然,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4]本书会同时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但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合乎既有逻辑的理论体系,以便将第三人行为引发的侵权问题全部囊括其中。此外,正如拉伦茨教授所言,“解释程序”要求一种付出创意的精神工作。[5]同样,本书选择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一命题的起点就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解释之上,而最后之所以从免责事由的解释路径转向侵权形态对应理论的解释路径,则是在充分来回穿梭、检讨既有解释路径之不足后的谨慎选择,是对第三人行为解释的一种创新和尝试。

第二,比较法的分析方法。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言,侵权法研究是非常适合进行“比较研究”的法律领域。[6]那么,第三人行为介入问题作为各国侵权法理论和实践都会遇到的普遍性难题,比较各国规制的异同将是全面认识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然而,“现代世界上存在百十个法律秩序”,笔者囿于精力有限,“对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秩序进行选择是必不可少的前提”[7]。为此,本书主要研究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包括德国、法国以及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澳大利益和加拿大)有关第三人行为的立法与实践,同时对欧洲统一侵权法运动、东亚统一侵权法运动等区域性立法活动进行关注,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本书的写作提供借鉴。

第三,实证分析方法。当前,实证分析方法兴起,学界采用此方法者络绎不绝,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这一政策。对于侵权法理论研究不能脱离现实,必须要以实践作为支撑。为此,在本书的写作中会大量引用案例来解释或加强论点的证明。举一个小例子来说明,当前学界对于侵权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如缺陷产品致害侵权,有的学者认为受害人只能“择一”行使求偿权,选择了其中一个责任人,就不能再要求另外一个责任人赔偿;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受害人可以“任一”行使求偿权,可以同时、先后要求各责任人赔偿。[8]那么,究竟哪种观点更值得赞同呢?对此,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从理论上论证判断何种观点更为妥当,更应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去验证哪种观点更具“市场”,更受司法者的欢迎。

第四,动态系统论的思维。动态系统论是由瓦尔特·威尔伯格(Walter Wilburg)教授于1941年发表的题为《损害赔偿法的诸要素》一文首先提出的,虽然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但却能提供有价值的帮助。[9]动态系统论强调,“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阐释不应仅依据某个单一的理念”,而是应确定相关影响决策的“要素”或“作用力”,依据各“要素”或“作用力”之间的动态关联关系来进行具体的判断。[10]动态系统论的提出,打破了呆板静止的法律思维,可广泛适用于侵权法、合同法、不当得利等民事制度领域。[11]本书虽立足解释论,但为追求侵权法之价值目标,并不会局限于某种单一的解释规则,而是大量采用动态系统论的分析方法。比如,在分析多数人责任配置的合理性方面,就会根据可责难性和原因力等不同要素的变化来增减风险责任和最终责任的配置,以便贴合不同情境下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需求。[12]


[1]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2]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学:由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页。

[4] 依据梁慧星教授的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现代民法解释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总共十种解释方法。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5]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8页。

[6]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7]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8] 本书第四章将详细论述,此处不多赘言。

[9] [奥]海尔穆特·库齐奥:《动态系统论导论》,张玉东译,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0] 有关动态系统论的具体介绍,请参见[奥]海尔穆特·库齐奥:《动态系统论导论》,张玉东译,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日]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解亘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72—266页;顾祝轩:《民法系统论思维——从法律体系转向法律系统》,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158页。

[11] 实际上,我国已经有诸多学者尝试使用动态系统论来解释具体的民法制度问题。参见叶金强:《私法效果的弹性化机制——以不合意、错误与合同解释为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潘杨华:《经营者赔偿责任的动态系统论——从第三人侵权的路径展开》,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周金䶮、何琼:《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究——兼论动态系统论的应用》,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3期;韩秀珍:《动态系统论视角下的善意取得认定》,南京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12]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首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认为:分配正义在于成比例,就是在两种违反比例的极端之间的适度,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不公正或者是过多,或者是过少。至于矫正正义,它是在处于意愿的或违反意愿的私人交易中的公正(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2—140页)。根据这两种正义理念,后世学者大多认为侵权法乃至整个私法主要实现的是矫正正义(参见[加拿大]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87页)。但有学者认为,侵权法也有分配正义之余地(See Gregory C.Keating, Distributive and corrective Justice in the Tort Law of Accidents, 74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pp.193-226)。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