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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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损害的处理方式

人们往往习惯于安全舒适状态,而很少有人会预想意外事件的发生。所以,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容易惊慌失措,或者情绪激烈。这种既正常(发生人身损害事件产生情绪上的波动这是很正常的)又不正常(与平时理智平和的状态相比则是不正常的)的情绪状态对纠纷的处理往往没有什么好处,常常会使事情变得更糟。所以如果我们平时对这种紧急情况有所预防,事先假想一遍出现人身损害事件之后应当怎么做,那么当灾难降临的时候,惊惶失措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就会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以下内容就意在指引读者正确地处理人身损害事件,为随后的纠纷处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一、抢救伤员

发生人身损害事件之后,首先想到的应当是抢救伤员。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重要。即便抛开道德因素,纯粹从功利角度讲,致人死亡很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要比残疾赔偿金高数倍,而有伤残与没有伤残相比损害赔偿金又要高数倍。所以尽最大可能对伤者进行救治,也是对责任方自己利益的维护。

尽管拨打120免费急救电话,向医生求助是最简单直接的办法,但是我们仍然建议不要完全依赖于120急救车,应当平时就学习积累基本的急救常识,例如正确的包扎方法,人工呼吸等。因为急救车不会立刻就到。具有急救常识的人都知道,伤员能否在短时间(短则几十秒,长亦不过几分钟)内得到正确的处理,对以后的治疗和恢复往往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很多情况下,伤员如果得到正确的包扎,治疗时间会更短,治疗的费用会减少,治疗之后留下伤残的可能性也会减少。所以,即便是作为责任方,如果平时就具备了急救常识,能够在第一时间对伤员进行急救,那么既减少了对方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同时也减轻了自己的责任。所谓知识就是财富,在这里体现得最为明显。

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如果附近有车辆能够运送伤员,那么不应当等待急救车,而应当直接送伤员去最近的医院。当然,急救电话还是应当打,因为一则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对伤员进行救治,二则可以通知医院做好抢救伤员的相应准备。

在确认受害者死亡时应当慎重,以免将一些休克、假死的人误认为死亡而延误抢救的时机,如果没有把握确认受害者死亡,则以受伤情况抢救。如果受害者已经明显死亡,抢救已经没有意义,则不应当搬动尸体,在报警之后,要保护现场,等待警察来处理。

二、报警

发生人身损害的事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抛掷物、堆积物等地上物致人损害案件,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案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还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或者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者消防报警电话119。原因在于有些人身损害事件可能涉及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有些人身损害事件则需要鉴别是过失伤人还是故意伤人,例如建筑物等地上物致人损害;还有些人身损害事件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但是对于索赔实务来说,报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报警保护现场,收集和保留证据,鉴定事件发生的原因。如果涉及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伤害,那么还需要消防警察来消除危险,维护公共安全。警察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起到调解的作用,对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好处。虽然与法院相比,其调解结果没有最后的强制执行力,但是至少能够使当事人双方有一定的交流和沟通。

报警时,应当告知警察事件发生的地点、原因、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对方逃逸的,应当告知逃逸车辆的颜色、车牌号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以便交通警察堵截和追缉逃逸车辆。如果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拨打消防报警电话,告知危险物品的种类,以便尽快消除危险。

三、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损害的原因,确定赔偿责任是否存在。

运送伤员进行抢救的过程中,由于伤员离开现场,本身是对现场的破坏,可能导致相关的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为了保留证据,便于以后的纠纷解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做好如下三件事情:

第一,应当用粉笔、砖头、土或其他杂物对现场进行标记。

第二,如果条件许可的话,应当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证据。

第三,寻找愿意作证的现场目击人。请求证人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告知因作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由事故当事人承担。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也可利用录音设备将谈话录下来,以便作为证据提交。

四、看管财物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注意看管财物。因为发生人身损害事件时,当事人往往急于抢救伤员,疏忽了对随身财物的看管,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财物因此被盗窃或者损毁。而如果是因为自己没有尽到看管注意义务造成财产损失的,与人身损害事件并没有必然联系,只能自己负担,不能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这一点在实务上常常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必须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