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费
计算公式
具体说明
(一)交通费的概念
交通费是指因人身伤害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及其护理人员为受害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死亡者的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伤残、死亡、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等情形下都涉及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为此支出的交通费的赔偿问题。这种费用的发生是恢复受害人的健康所不可避免的,是人身损害的后果之一,应当成为赔偿义务人赔偿内容一部分。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交通费具体数额的确定
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救护车费等,根据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人身伤害索赔实务中涉及的交通费一般包括以下四项:
1.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侵权行为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如果没有住院治疗,则还有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来往的交通费用。还包括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2.受害人治疗期间因为转院治疗而发生的转院时的交通费用。
3.受害人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鉴定过程中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分为两次,即去鉴定一次,领取评定结论一次。鉴定时,有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但去领取评定结论时,只应有受害人本人或者其家属一人的交通费用,因为领取评定结论时受害人本人不是必须到场的。
4.受害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从住处到相关处理机关之间来往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如果超出了这一标准,如本应乘坐火车硬座而乘坐了火车软座的,就并不一概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比如伤情确实紧急,需要急救车或者情况紧急临时雇佣车辆时,可能会出现司机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的情形,受害人迫于紧急情况而答应,以致于交通费高出普通标准的,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当时情况考虑全赔或者赔偿大部分。再比如受害人肢体缺损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确有不便的,应该与对方当事人商量并由其同意,若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但要求合理可以由有关事故处理部门予以批准,可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如果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燃料费、过路费和停车费等。总之,对交通费用的赔偿应综合考虑患者所受伤害的部位、程度、交通工具和生活情况等因素。
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
(四)案例演算
孙大勇为一个体户,在市场上从事贩卖蔬菜的生意。一天早市,孙大勇与一买菜妇女因为价钱问题发生口角,该妇女愤然离去。不久,来了两个小伙子,把孙大勇的案板掀翻,并且对孙大勇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孙大勇的左眼遭受严重伤害。后经相关部门调查,该两人是那个妇女找来“出气”的帮手。孙大勇被送往当地医院后,经医院检查,其眼睛伤势严重,当地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根据医生的建议,孙大勇应转院到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后孙大勇在其父亲的陪护下,乘坐飞机到了北京,并顺利办妥了住院手续,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治疗。孙大勇在被送往当地医院时花费的交通费是10元,去往北京的飞机票是400元,两人共800元,孙大勇回家时乘坐的火车,两人共花去100元,在北京的交通费是200元。这样,孙大勇可以获得的交通费赔偿额为:
交通费票据除应当符合上述标准以外,还应当能说明起始地点、来往次数,以便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交通费用确实出于实际需要,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