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工业锅炉安装及验收、运行和质量责任有何规定?
答:有关安装及验收、运行和质量责任规定如下。
(1)安装方面
1)锅炉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锅炉安装应按国家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 50273—2009或DL/T 5047及制造单位的锅炉安装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影响锅炉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相应部件的安装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及时处理。
3)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2)验收方面
1)锅炉产品的验收应按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
2)锅炉验收试验所用的燃料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试验应在设备完好的情况下进行。验收试验应由双方商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3)锅炉验收试验的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4)锅炉验收试验的考核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3)运行方面
1)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安全、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锅炉及辅机设备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水处理人员应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2)锅炉运行应按JB/T 10354—2002及制造单位的锅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3)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水质管理工作,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和锅水的水质符合下列要求:①工业和生活用锅炉应符合GB/T 1576—2008的要求;②用于发电时,应符合GB/T 12145—2016的要求;③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锅炉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④锅炉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⑤锅炉所用燃料的品种及特性应符合设计或订货合同的规定。⑥锅炉应尽量避免低负荷状态下运行。⑦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4)质量责任方面
1)锅炉制造单位应对产品设计和制造质量负责,在用户遵守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条件下,在出厂期18个月内或运行期12个月内(出厂期超过18个月,运行期不足12个月,以出厂期为准;出厂期不足18个月,运行期超过12个月,以运行期为准),如确因设计和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并非因安装质量、运行条件和操作水平的原因,不能按额定参数正常运行或达不到规定的性能要求时,制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锅炉出厂期的起算日为用户收到最后一批零件之日;锅炉运行期的起算日为锅炉正式投入运行之日。
2)配用的锅炉辅机、安全附件、监控仪表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供应单位应承担其质量责任。
3)锅炉安装单位应对锅炉的安装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