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风险计量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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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不仅不会因为银行外部竞争环境更加严峻而放松监管,相反会提高对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的要求,以抵御不断增加的风险。2012年6月7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版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要求国内商业银行于2013年1月1日起根据该办法进行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逐步落实对于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各项监管要求,并最晚于2018年年底达标。《资本办法》共10章180条,有17个附件,围绕资本充足率展开,按照三大支柱的框架详细阐述。其中,《资本办法》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为基础,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有关验证方面的文献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吸取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国内银行的实践,明确并细化了商业银行建立验证体系所要达到的标准,为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验证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有助于商业银行尽快建立验证体系,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 based(IRB)approach)、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按照附件16的要求建立验证体系,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目标:一是增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二是建立纠正机制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三是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应用,确保资本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方面,根据《新资本协议》和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内部评级验证体系,包括验证的制度政策、流程方法、数据和IT系统等,来验证银行的评级体系、过程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银保监会将自2019年起按照《资本办法》陆续对商业银行开展检查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银行进行分类监管,轻则进行风险预警,重则吊销牌照。监管评估的内容有3/4集中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方面,其中信用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