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诉讼前提中的请求
为什么先谈请求?原因是诉讼前提中的许多规定,都依赖请求而作出规范,因此,先学习请求,是有利于读者学习民事诉讼的。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请求规范于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90条[1]及后续数条。请求是指,原告在起诉中要求获得司法保护措施的范围,请求的特征通常是具体、确定以及到期的。然而,请求的特征也有例外情形,在某些情况下,请求可以为选择性的、不具体的(概括的)。例如,买卖一群羊,或者买卖“一手”白鸽[2],等等。
请求具有“到期”的特征,但亦有例外,一般发生在租赁关系中。原告提出追讨租金的诉讼中,在入禀法院的时候,除了追讨已到期之租金外,也可以提出一并追讨“将会到期的租金”。
在司法实务中,这会在最终裁判后的结算中一并处理。为了节省司法资源、[3]时间,无须再度就将到期租金再提出一个诉讼,所以法律容许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追讨有关费用。
比如,在一个债的关系上,原则上要求对方偿还债务的请求是在有关债务可被请求的时候提出的,因此在有关债务到期后,方能请求对方偿还。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债务到期前要求对方偿还,或者请求法院先行作出判决,待执行时,才计算债务到期的真正数额,此时才明确对方具体偿还多少,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样做反而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例如,在勒迁之诉中,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请求租客支付将会产生的拖欠租金,此时,尽管有关租金尚未产生,仍可以在诉讼中先行请求。因为,通常欠租的情况是持续的。
请求的提出取决于当事人,主要是原告针对被告,就原告所陈述事实及主张,要求法官作出一个决定,以维护其民事权益,这是基于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体现。所以一个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若当事人并没有提出,法官便不会主动审理,也不会进行审判。除非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即属于处分原则的例外情况时,法官才会依职权审判。原则上,所有请求都是由原告作出的,而原告所提出的事实用作支持他的请求。这些事实实际上就是法律三段论[4]内的小前提,当小前提通过证据证实后符合了大前提(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能够得到相应的效果(即原告作出的请求)。小前提是由原告提出且由其证实的;请求也是由原告提出的,如原告不提出请求,诉讼就没有进行的意义。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事实及证据均由当事人提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院、警察等会主动作出调查。值得留意的是,有关诉讼期间、证据(用以证明事实存在)等因素均会影响诉讼的输赢。
原则上请求是单一的(原则上,一个诉讼中只存在一个请求),但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法律容许当事人提出择一请求、补充请求和概括请求。通常这些请求的提出是为着要求一个司法保护,目的是承认或实现某一法律状况。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多个请求合并。原则上,诉讼也是单一的,但在法律规定容许的情况下,当出现多个诉讼时,亦可将这些有关联的诉讼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