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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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案情

2017年11月17日,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该市某信息技术工程采购项目中标单位为某电力科技公司。2017年12月8日,某信息科技公司向某县财政局举报,检举涉案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前后矛盾等问题。市财政局受理举报后,通过调查认定检举人举报事项属实。2017年12月15日,市财政局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责令采购人某市集中采购中心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对本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2017年12月16日,某市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废标公告,采购项目废标。电力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影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中,所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该市财政局提供的“××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显示,发布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17时12分,投标人报名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依据这一规定,2017年10月12日当天不计入期间计算,期间计算应从10月13日开始,由于10月14日、15日为周末,至出售招标文件的截止日10月18日,本项目招标文件实际发售时间只有4个工作日,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判决维持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分析

1.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的规定是采购人提供招标文件期限的最短时限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在满足法定最短期限要求的前提下,规定足够长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以便最大范围的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促使竞争更为充分。如果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就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对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将可能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开始发售当天不计入期间计算。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计算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工作日”时,开始之日不计入期间计算,期间计算应当从次日开始。本案中,涉案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2017年10月12日17时12分,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于2017年10月18日17时,法院查明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启示

1.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约束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实现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此相对应,违反程序规定往往也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招标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由于违反程序规定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还有可能导致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因此,招标采购活动各参与主体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性规定。

2.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内包含非工作日,导致实际提供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属违反法定时限要求,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应注意这一要求并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