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洛克、范德林特、休谟和康替龙的工资理论
配第关于工资由工人必要生活资料决定的思想,为他的后继者洛克所继承。洛克说:如果工人的食物、衣服和用具的价格上涨,那么工资也应当随这些商品价格的上涨而同比例地提高,使工人能活下去,否则工人就不能养活自己及其家庭。
范德林特发挥了配第和洛克的工资观点,他在《货币万能》中写道:“劳动的价格总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如果“工人所得的工资不能依照他作为一个工人的低下的身分和地位,维持他们当中许多人注定会有的大家庭”,那他就没有得到适当的工资。
在工资问题上,休谟超过前辈和同时代人的地方,在于他指出了“劳动价格”提高和其他商品价格提高之间的不同之点,这就是,只是在其他商品价格提高之后,“劳动价格”才有所提高。休谟的这一论点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以后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对于这个论点都只字不提。杜林也是如此,马克思揭露杜林时说:“休谟关于‘劳动价格’只是在所有其他商品的价格提高之后最后才提高的这一论点……杜林先生的书中只字未提……即使他觉察到了这一点……那也非常不便于在工人面前颂扬这种理论”。现代西方宣传“工资—价格螺旋上升”论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于休谟的这一论点更是讳莫如深,因为他们企图把休谟发现的其他商品价格提高和“劳动价格”提高的因果关系颠倒过来,用谎言代替事实。
康替龙对工资形式做了颇有意义的考察。他说:手工业帮工的劳动,是按日或按件规定的。康替龙不仅注意到工资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形式,而且考察了两种形式的工资之间的关系。他说:“从事每种手艺的工人一天能完成多少工作,业主大体是心中有数的,所以,他们往往根据完成的工作量付给工人报酬;这样,即使没有监督,这些帮工为了切身利益也会尽量劳动。”康替龙的这段话表现出他对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关系的深刻的观察力。计件工资从形式上来说似乎已经完全不同于计时工资,似乎已经不再以劳动时间为依据,似乎工人按照产品的数量得到了全部劳动报酬,康替龙没有被这种现象所迷惑,而是看出了计件工资仍然是受工作日长度制约的。因此,马克思高度评价了康替龙,认为他“在这里已经把计件工资看作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康替龙接受了配第关于工资应等于工人为了生活、劳动和延续后代所需的生活资料的观点,并进而对最低工资水平做了推算:最低等级的普通劳动者,为了抚养两个子女,至少应当得到两倍于自己所需的生活费用。一个强壮奴隶的“劳动的价值”尚且两倍于自身的生活费用,一个最低等级的劳动者的“劳动的价值”不能低于一个强壮奴隶的“劳动的价值”。
康替龙的工资理论对魁奈和斯密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用马克思的话说,魁奈、斯密等人“曾充分利用过”康替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