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老龄化和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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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情况

1.老年人社会支持的概念界定

依据社会支持的供给者或资源,目前对老年人社会支持广义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正式社会支持指来自正式组织的各支持供给者提供的支持,包括各级政府、组织、机构、企业、社区等,非正式社会支持指来自老年人在生活中获得的非组织的社会支持供给者提供的支持,包括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其他亲属)、邻居、朋友、志愿者等。[1]另一种认为正式支持指由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制度性社会保障,非正式支持指由亲人、朋友、邻居等初级群体提供的非制度性支持。[2]对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的不同划分标准,其差别主要体现在对社区、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三类社会支持资源的归类上。本研究从国内外大多数研究的划分标准,社区、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会支持特点,以及研究方便三方面考虑,将这三类组织划归为正式社会支持。

在社会支持内容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包括客观的物质支持和主观的情感支持两种。客观的物质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和社会网络、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主观的情感支持指个体所体验到的情感上的支持,如同情、关爱、理解等。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实质性支持和情感性支持。对老年人社会支持而言,一般划分为物质方面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以及情感方面的精神慰藉三类。

2.农村老年人非正式社会支持情况

由于中国深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孝”观念和“孝”道规范通过社会化的作用,已经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因此,我国农村老年人非正式社会支持主要以家庭支持为主,即由家人(以子女为主)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老年人也可以给予子女力所能及的帮助,并通过农业劳动获得部分经济收入和食物供给。这是家庭范围内的长期均衡互惠的代际交换,建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上,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所概括的“反馈模式”。[3]

(1)经济支持

如表3—6所示,2011年农村老年人获得的非正式经济支持为1 758元,而根据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农村老年人获得的家庭供养收入为2 268.6元,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同时,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孙子女、其他亲属和非亲属之间的经济支持是双向的,其中以与子女之间的经济交换为主。2011年农村老年人平均每人获得子女的经济帮助1 604.7元,给予子女经济帮助367.8元,子女给予老年父母的净经济支持为1237.7元。

农村老年人与孙子女、其他亲属和非亲属之间也有一定的经济交换存在,但数额相对较少。从农村老年人获得的净经济支持来看,与孙子女之间的净经济支持为-33.8元,其他亲属为52.2元,非亲属仅为1.6元。这种经济交换上的差别,体现了费孝通所提出的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就像“一块石头丢进水中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4]。以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延伸所形成的亲属体系,是农村社会支持的重要资源。

另外,农村老年人与他人之间经济交换的标准差数值很大,这体现了农村老年人内部的差异性,老年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子女、亲属的经济状况的差别均会造成老年人非正式经济支持的不同。如表3—7所示,随着年龄的增加,虽然农村老年人收到的来自子女的经济帮助变化不大,但来自孙子女、其他亲属和非亲属的经济支持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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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项为经过缺失值处理后得到的平均值。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 CHARLS)2011—2012年全国基线调查的数据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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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 CHARLS)2011—2012年全国基线调查的数据计算而得。

(2)生活照料

从生活照料方面来看(如表3—8所示),当农村老年人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和器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IADL)[5]面临困难、需要帮助时,主要生活照料者依次是配偶(44.9%)、子女及其配偶(31.1%)、其他亲属(7.1%)、其他非亲属(1.8%),其中无人帮助的占到了15.1%。可见,配偶以及子女依然是农村老年人的主要生活照料者。这与不少研究的结论一致,即朋友、邻居等非亲属很少可以充当日常家务料理者和生病时的照料者。[6]有研究认为这是老年人基于互惠原则,在自己可能没有机会偿还帮助时,不愿给邻居和朋友增加负担。[7]

在年龄差异方面,60~69岁和70~79岁两个中低年龄组农村老年人的配偶是其主要生活照料者,尤其是60~69岁的农村老年人中配偶照料占到56.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随着农村传统文化和家庭结构变迁,农村老年人对基于孝道伦理的子女照料要求降低,对基于爱情语义的配偶照料依赖性增强。这也可能是在子女外出务工情况下,农村老年人“被动的自我照料”的表现。

但80岁及以上高龄组农村老年人的主要生活照料者由配偶转向了子女,其中9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的子女照料达到63.6%,这主要与高龄老年人丧偶率高有关。在没有配偶照料的情况下,子女承担了补充照料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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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 CHARLS)2011—2012年全国基线调查数据计算而得。

(3)社会交往

在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交往方面,首先,大多数农村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交往密切且频繁。如表3—9所示,有58.1%的农村老年人每周至少有1次能见到至少1个孩子,46.1%的农村老年人每周至少和1个孩子通讯联系1次。但也有近1/4的农村老年人子女超过1个月才探望1次,超过1/4的农村老年人与子女超过1个月才通讯联系1次。同时,女性比男性获得的子女探望更多,而男性比女性与子女在通讯联系方面更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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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 CHARLS)2011—2012年全国基线调查数据计算而得。

其次,农村老年人与朋友、邻居的交往也较为密切。有34.4%的老年人在调查前一个月串门、跟朋友交往过,其中有53.7%的老年人几乎每天都会跟邻居、朋友串门、交往。农村老年人与邻居、朋友之间的交往体现了村落文化中的“守望相助”。在子女外出、代际间的日常帮助和交往弱化情况下,老年人与邻居、朋友之间的“守望相助”往往会发挥大的作用,老年人可以通过积极调节身边可以提供帮助和交往的资源,通过发展与其他非正式支持资源之间的互惠互助,补充代际支持的不足。

3.农村老年人正式社会支持情况

(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基本已经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过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一直实行以县为单位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给予政策扶持,存在保障水平过低、可持续性差、群众投保意愿不强等问题。2009年我国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并在2012年底基本实现了对农村居民的全覆盖。但不少研究显示,新农保保障水平较低,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只享受55元的基础养老金,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8]

2)五保供养

五保供养是1956年伴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建立起来的。1994年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141号),五保供养指依照该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供养对象中包括农村孤寡老人,供养方式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

过去五保供养费用由集体出资,在一些集体经济较弱、集体组织涣散的农村地区,五保供养制度较难保证被供养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以及2006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已经基本实现了由农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向国家财政供养的转变,并逐渐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社会救济部分。

3)其他养老保障形式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社会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重视,目前农村已经出现了多种新的养老保障安排,成为当前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包括金融部门推行的终生养老储蓄计划、发达地区的养老基金会、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等。

(2)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就目前来讲,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仍处于严重缺位的状态。根据2006年和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农村老年人对上门做家务、上门护理服务的需求呈明显上升趋势,虽然知晓率和利用率也有了一定幅度的增加,但与需求相比,仍然相去甚远。

2010年以后,国家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目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的养老服务业还处于空白和刚刚起步的状态。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提出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老年人依法享有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2013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再次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其中“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在这些宏观政策背景下,如何真正让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惠及全体,尤其是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是值得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和开展大量实际工作的。

在基层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及照料工作应该成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由于社区居家养老整合了社会和家庭的养老功能,劳务养老由社会承担,精神生活养老由家庭承担,物质方面养老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这种养老服务方式已成为国际社会在解决老龄问题上的共识。而且通过多种社区助老和养老服务,为家庭分担照料老年人的沉重责任,已经成为许多西方国家和地区社区助老和养老服务项目中的重要内容。虽然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朋友”、“邻居”、“社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志愿服务人员”这些社区的照料资源在农村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中还较为少见,但这仍是我国未来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方向。


注释

[1]参见徐勤:《我国老年人口的正式与非正式社会支持》,载《人口研究》, 1995, 19(5),23~27页。

[2]参见姚远、范西莹:《血亲价值观及中国老年人对非正式支持资源的选择研究》,载《中州学刊》, 2009 (2),92~97页。

[3]费孝通:《乡土中国》,55页,北京,三联书店,1985。

[4]费孝通:《乡土中国》,55页,北京,三联书店,1985。

[5]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包括洗澡、穿衣、吃饭、上下床、如厕,以及控制大小便六项,器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IADL)包括做家务活、做饭、购物、管理财务、吃药五项。

[6]参见Cicirelli V G,Helping Elderly Parents: The Role of Adult Children,Boston: Auburn House, 1981;Stoller,E., K.Pugliesi,“Informal Networks of Community Based Elderly:Changes in Composition over Time,”Research on Aging,1988(10):499516。

[7]参见Jonas,K., E.Wellin,“Dependency and Reciprocity: Home Health Aid in an Elderly Population,”in Aging in Culture and Society, edited by C.Fry,New York:Praeger,1980。

[8]参见赵玉芬、张悦玲、袁淑辉:《新政策下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载《特区经济》, 2010 (4);刘晓梅:《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试点分析》,载《农业经济问题》,2011 (4);孙文基、孙俊可:《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和思考》,载《农业经济问题》,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