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权正义论:以市场经济和正义理论为视角的研究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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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有权概念之界定

在本章中,笔者要明确一些在本书论证中需要用到的术语,并对所有权的概念进行历时和共时的梳理,然后对所有权的概念进行分析,继而指出支撑当下主流所有权理论的价值观念。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理论蕴含的价值(或称道德)观念与这种观念是否在现实世界中得以实现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本章中,笔者将着力于实然层面的考察,指出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完全或几乎完全的)、处分等所有权能的所有权形式几乎不曾在现实中存在过,或至少在土地权利制度中没有存在过。这一说明当然不是新颖的,社会法学对制度规定与制度运行的脱离早有相当详细的论述,但笔者要考察的并非是权利的实现程度的问题,而是支撑权利的道德观念能否实现的问题。

笔者将把这一道德观念归源为古典自由主义,并把基于这一观念支撑下的所有权称为绝对所有权,事实上,我们将看到古典自由主义的没落并没有导致绝对所有权的式微,虽然近代来,谈及所有权,人们会说发展趋势是“由归属走向利用”物权理论的这种发展趋势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融合,随着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英美财产法的研究与重视,相关讨论也越来越多,参见谢增毅、冉昊:《“财产法与物权法比较——兼评《物权法(草案)》研讨会”综述》,《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如梁上上教授指出的:“物权由本来注重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体权,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者获取融资的价值权。”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但从未有人否认所有权是包含对于财产的一切权利的,当论及所有权的性质时也总不忘提及它的绝对性,即便有人对这种归纳主义的所有权分割观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也从未动摇这些所谓的物权原则的统治地位。

基于古典自由主义建构的所有权体系,自然包含了一种游离于制度之外的图景:财产的拥有者对其财产具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这种权力甚至是超于国家等政治实体的,个人的利益是一切自由的基础。笔者将指出,这种观念或许在道德哲学中有其合理性,但在法律制度中将失去规范意义,因为只有希望某种利益得到国家权力的制度性保护,才愿意接受来自制度的规制,如果不在乎这点,那么当一个人居于制度之外,在某个政治实体之外的无人区内如何使用一块土地将不受任何制约,同时也不存在来自制度的保护。事实上,把占有和使用一块土地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视作一个人的“天赋权利”这种古典自由主义式的道德主张也是值得分析的,更遑论将这种未经论证的道德主张混入制度讨论之中,笔者将在本章中对此进行具体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