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在学理上和立法实践中,合伙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合伙是一种合同,即由合伙人订立,约定共同经营某项事业的协议,合伙关系即为合同关系。另一种解释认为,合伙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由合伙人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或是由合伙人聚合而成的联合体。从合伙企业法中所指合伙的概念来看,不能仅仅将合伙看成是一种合同关系,也不能单纯将合伙归结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应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下列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具有一切企业的共性,即企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合伙企业有稳定的机构,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经工商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但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不同,合伙人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当合伙盈利时,合伙人可分享利润;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还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负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
(5)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每一位合伙人平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无论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都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述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