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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法定文字登记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用法定文字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方言、缩略语、划线、符号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说明】
本条是关于法定文字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涉及主权的行为,故而,登记机构只能用本国法律确定的法定文字,而不得使用方言或外国文字,也不得使用划线、括号、涂抹加其他线条和符号等不具有公信力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登记事宜必须使用确切的文字表述,不但物权类型的表述不能随意使用缩略语、俗语、部分人的惯用语(如网络语言)等,登记中的其他事宜的表述,如不动产抵押中的确定金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切期限等,也必须清晰、明确、肯定。
【理由】
不动产登记是在一个主权地域内,登记机构从事的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它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象征,另一方面是由国家提供了社会公共品,它因此只能使用法定文字予以表达,而且还应精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