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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建立于1921年,1949年通过武装斗争的方式,推翻了国民党政府,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共一直是中国政府的执政党。中共在中国政府的各个层级中都建立有正式(即通过党内选举方式建立的)或非正式(即通过上级党组织任命)的组织。中共是中国最大的政党,是中国政府的唯一执政党。

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和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现代政党的一种类型。政党政治是现代国家组织和管理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但由于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性质的政党,这就决定了其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不仅具有本质的不同,而且在一般的组织结构、党内关系、对社会的关系以及党员个人的素质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民主集中制是党内关系的最高原则

如何处理党内关系是不同类型的政党相互区别的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党内关系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它的根本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58页。。其实质是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的问题,由于这种关系“反映出客观事实上的矛盾,反映着党的矛盾的结构”刘少奇:《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载《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26页。。因此,必须正确地理解“民主”和“集中”的含义。从抽象的意义上说,民主集中制意义上的“民主”本身依赖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即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又由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无产阶级政党所开创的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和扩大了正是对绝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者的民主”《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5页。。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具有高度的、优越的民主基础。在具体的操作意义上,民主是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相区别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绝对民主,绝不意味着党内的无政府主义:“我们主张民主制,但是必须清楚,民主集中制……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是多么大。”《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9页。正确的“民主”应当是:在党的领导机关与普通党员的关系方面,“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9页。。在党的领导机关的工作作风方面,“党的领导机关与上级组织,对党员与下级组织,则应更多的注意执行党的民主原则,注意多讨论,多开会议与服从多数的意见”《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03页。。因此,民主集中制意义上的“民主”尽管沿用了资产阶级政治中的“民主”表述,但实质上是与传统的资产阶级民主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的。

相对于“民主”的马列主义的特定含义而言,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中”具有更实际的内容。毛泽东认为:“什么叫集中?首先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9页。在实际政治实践中,“统一”意味着党的正确性,意味着“统一”必须由党的领导机关的具体领导活动加以实现,并最终体现为由党的最高领导集团所理解和认可的党的组织和活动的纪律约束,用刘少奇的话来说,就是“集中”意味着“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定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59页。。由于“集中”在操作层面上体现为纪律约束,因此“集中”实际所要求的是“带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的”“服从”,那么这种绝对的“服从”是否会与“民主”的要求与实质发生冲突?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绝对的集中不仅不是不民主,反而是真正的“民主”,是更高层次的“民主”,为了证明这一点,刘少奇论证说:“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不是不民主,相反,这恰恰是民主。只有极端自由主义思想才是不民主,因为这是要求全党去服从部分,要多数去服从少数。”《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页。可见,在民主集中制意义上的“民主”和“集中”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统一”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衡量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素质的重要方面。

民主集中制对于中国共产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积极的方面说,民主集中制关系到党的作用是否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事业的成败,从消极的方面说,关系到党的性质是否会改变的问题,邓小平曾经说过:“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页。首先,民主集中制能够提高党的战斗力。党的能力的形成是与党的组织完善的程度密切相关的,对有组织力量的重视是马列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列宁认为:“单个无产者是无能为力的;上百万的无产者是万能的。”《列宁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9页。“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15页。组织越完善,组织的能力就越强大,“组织能使力量增加十倍”《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而民主集中制是构造强大组织的重要途径,能够极大地提高党的组织完善程度,党的组织完善了,党的能力就会得到极大的扩张。其次,民主集中制能够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统一,“无产阶级所以能够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形成的思想统一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6页。。没有组织的物质力量保证的思想统一是虚弱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列主义的政党,但仅仅有马列主义的思想武装是远远不够的,思想的统一必须以组织的统一为基础和保证,而且相对而言组织的统一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在中共的历史上,民主集中制常常是反对和击败各种非马列主义思想影响的主要武器。第三,民主集中制能够实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从而为党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创造不同的政治局面提供了可能性。由于党在不同时期会面临不同的情况,过于“民主”或“集中”在某些时候都是不合时宜的,“民主”或“集中”需要适时地加以调控,而无论是“民主”或“集中”,都最终会体现在党员对党的要求和纪律的响应上,也就是由众多的党员个人表现所反映出的党内和党外的政治局面上。因此,作为一种组织原则和纪律的民主集中制是能够做到随时随地地调整“民主”和“集中”的平衡的,以适应环境和党的目标的需要。而这种对党内和党外政治局面的关注和塑造,具有重要的政治文化和心理价值,是党的领导从单纯的政治领导发展到文化和心理领导的重要方面和工具。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6—457页。由于民主集中制本身包含了复杂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民主集中制能够实现那些表面看来几乎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目标,使一些难以共存的政治现象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政治现实。

2.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

第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第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能够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以上规定为党的组织和党内关系的各个方面提供了原则规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这些规范体现为党内一系列特色明显的组织和纪律约束,而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是对党内严格纪律的强调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强调党内严格的纪律约束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资产阶级政党的一个重要标志。实际上制定和实施一定形式和强度的纪律是任何一个组织存在的前提条件,但无产阶级政党在纪律严格性方面的特色仍然是其他任何政党难以比拟的。这种对党的纪律的严格要求,是与无产阶级政党对组织的强调和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所处的非法地位以及由这种非法地位所决定的特定活动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特别注重党的组织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对党的组织所赖以维系的纪律也特别重视。马克思说:“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3页。列宁认为:“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否认党性,否认党的纪律……等于完全解除无产阶级的武装而有利于资产阶级。”同上书,第154页。毛泽东说:“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除了严格的纪律对党组织的价值外,党的非法身份和“地下”活动的行为方式亦相当程度地影响了纪律在党的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列宁认为在专制制度下,党内实行民主有害无益:“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宪警到处进行选择的情形下……(民主)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因此,适当的办法只能是严格的“集中制”,集中制“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6页。。具体而言,“共产党必须按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页。。尚未夺取政权时的高度集中是为了党的生存,但一个组织、一个政党特定的行为方式一旦形成,这些行为方式本身往往会具有自身的生命力,会成为党的传统。因此,党在取得了政权以后,仍然必须高度强调纪律的重要性。目前对纪律的强调仍然是中国共产党的特色之一。邓小平说:“没有纪律不行。我们过去革命,就是靠纪律,而且是自觉的纪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最好的风气就是这个。”《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3页。江泽民说:“全体共产党员,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言论和行动上,自觉地同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保持一致,决不容许各行其是。”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89年9月29日),《新华月报》1989年第10期,第5—12页。

民主集中制还意味着党内不容许存在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党是意志的统一,是和派别组织的存在不相容的。”《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69页。集中制的存在基础是团结,党如果不能够保持团结,集中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民主集中制内在地否定了党内存在任何不利于团结和统一的派别和分裂活动;又由于无产阶级政党具有崇高的使命,所以党所要求的团结和统一自然地具有某种道德和终极价值上的优越性,而任何派别和分裂活动自然地被视为非道德的、破坏性的,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由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所决定,一旦工人阶级成熟了,“一切宗派实质上就是反动的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2页。,“紧紧的纠集在一起和进行阴谋活动是一切宗派活动的特点”同上书,第613页。,在党看来从事派别活动的人“当面不讲真话,当面讲的尽是些假的、骗人的话,真正的目的不讲出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4页。,因此,即使不论其政治上的不正当性,他们的行为方式就先在地注定了其活动和存在的道德上的缺失。由于派别活动的反动和阴谋性质,党对任何派别活动的坚决反对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党必须团结,党内不容许有反对派存在”《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页。,“凡珍视党、珍视恢复党的工作的同志,都应该最坚决地反对一切纯粹从派别组织、小集团的角度出发,纯粹为了组织派别、小集团的利益而竭力破坏党的人”《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对那些实际上并不一定是出于小集团利益的派别活动,也是不能容忍的:“即令是个别派别活动的代表人物极力想保持党的统一,派别活动事实上也必然会削弱齐心协力的工作,使混进执政党内来的敌人不断加紧活动来加深党的分裂,并利用这种分裂来达到反革命的目的。”《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8页。也就是说由于派别活动实际上与“敌人”的破坏活动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区分的,因此对那些即使出于维护党的利益的派别活动也必须进行坚决的反对,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党内规范只能是:“不准组织秘密集团。”《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4页。因此,通常共产党内部不同思想之间的争论往往会导致组织上的清洗但不会导致不同思想派别的合法化。

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

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实行共产党是国家实质上的唯一执政党制度。共产党对国家的唯一的、全面的领导权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以及党与无产阶级的关系和党与社会的关系所决定的。

共产党对国家的唯一领导地位首先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和使命决定的。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党是无产者阶级内部和无产者阶级各个组织中的主要的领导基础”《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70页。。而无产阶级的任务在于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然后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在这个过程中,除了无产阶级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外,其他社会阶级都是要被改造、甚至是被消灭的,对于这些阶级和阶层而言,当然只能是被领导的对象,而不可能有任何执政的机会。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作为社会阶级的领导阶级是无产阶级,但问题在于:尽管无产阶级本身肩负了重要的历史使命,但无产阶级自身是有缺点的,这些缺点是与革命和建设新国家的目标相冲突的,因此无产阶级也是需要改造的。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能够改造无产阶级的只能是共产党:“只有工人阶级的政党,即共产党,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的先锋队,也只有这个先锋队才能抵制这些群众中不可避免的小资产阶级动摇性,抵制无产阶级中不可避免的种种行会狭隘性或行会偏见的传统和恶习的复发,并领导全体无产阶级的一切联合行动,也就是说在政治上领导无产阶级,并且通过无产阶级领导全体劳动群众。”《列宁选集》第4卷,第483页。无产阶级有局限性,而共产党能够帮助无产阶级消除自身的缺点和恶习,以最终“帮助无产者群众把自己教育成为能够消灭阶级并准备条件来组织社会主义生产的力量”《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70页。。其次,即使无产阶级没有需要改造的缺点,仅仅依靠无产阶级自身的力量和能力,他们也是不可能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无产阶级本身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组织和集团,行动难以统一,这就限制了无产阶级能力和战斗性的发挥,因此“党的使命是把无产阶级一切群众组织的工作毫无例外地统一起来,并把他们的行动引向一个目标,引向无产阶级解放的目标”同上书,第420页。。对社会主义国家最主要的社会统治阶级,以及对其他被团结和被统治的阶级而言,共产党的领导权是毋庸置疑。

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的领导权还来源于共产党的战斗性和组织能力。仅仅存留于社会阶级层面的无产阶级本身并不具有如同共产党一样的高度的组织性,因此无产阶级的执政能力必然会受到影响,而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阶级的阶级地位性质所决定的,是无法改变的。因此,无产阶级要想执掌国家政权,必须通过共产党,“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只有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只有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才能领导自己的国家。”《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49页。而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国家领导权的实质是“‘一党专政’,就是说我们党独掌政权,不和其他党分掌政权”《斯大林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58页。。在中国,毛泽东在分析各社会阶层的状况时,也认识到“只有无产阶级和共产党,才最没有狭隘性和自私自利性,最有远大的政治眼光和最有组织性……因此,只有无产阶级和共产党能够领导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184页。,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由于中国无产阶级势力的弱小,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是直接领导了农民阶级和其他阶级的。

由于共产党自然地具有领导社会所有阶级的资格和能力,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只有共产党才具有执政党的资格;而又由于共产党绝对不容许出现任何派别活动,所以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必然是唯一的。在具体的各国政治实践中,共产党的唯一执政党地位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方面都是一样的。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唯一执政党地位的具体表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4.强调革命家和领袖的作用

强调战争年代时的职业革命家和一般环境中的领袖在党的事业和政治、组织中的重要性是共产党的特色之一。由于共产党是一个以推翻现政权、实现共产主义为己任的革命党,在夺取政权之前以从事地下非法活动为主,其事业和活动充满了危险性,致使党的组织和人员经常遭到破坏,普通党员的素质和事业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党的组织和事业很难稳定和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批不怕危险和牺牲,能够克服日常生活困难,对党的事业忠诚,同时又有较高政治和组织能力的党员能够全部身心地投入到事业中去。职业革命家的制度应运而生。职业革命家因其在精神、人格和知识、能力方面的种种优越,在存在之初即同时成为党内的核心集团,他们按照各自在组织系统中的地位,分享各种信息,负责制定政策,并分别拥有和掌握一批普通的党员和党外群众。这样职业革命家实际上成为党内具有重要作用的组织和决策机构。用列宁的话说就是:“一个由职业革命家组成而由全体人民的真正政治领袖领导的组织”是党的“领导核心”和“人民的代言人”《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1—382页。。由于革命是在危险和军事化的环境下进行的,随着革命任务的加重和集中化程度的提高,职业革命家的作用愈显突出,列宁对此给予高度估计:“如果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善于组织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6页。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革命家组织对党的事业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给我们一个革命家组织,我们就能把俄国翻转过来。”《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6页。

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职业革命家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但革命家对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并没有受到影响,因此列宁特别强调领袖和领袖集团在党的事业中的重要性:“任何革命运动,如果没有一种稳定的和能够保持继承性的领导者组织,便不能持久。”同上书,第404页。“自发地卷入斗争、构成运动的基础和参加到运动中来的群众越加广泛,这种组织也就迫切需要,也就应当越加巩固。”同上。也就是说,职业革命家的作用并不因为革命形势的好转,而受到丝毫的削弱和影响,反而是革命形势越好、参加的群众越多,领袖的作用越重要、越明显,领袖对革命事业的领导是革命事业的内在需求。那么,这些领袖是由什么人组成的呢?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领袖应当是职业革命家中“最有威信、最有效影响、最有经验”的人组成的,是一个“稳固的集团”,在通常情况下,领袖和领袖集团是由党内的资深、具有权威地位和影响的人构成的,领袖和领袖集团掌握了党的领导权,而党又通过阶级来领导和影响整个社会和追随党的一般群众:“在多数情况下,至少是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来担任最重要职务而被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作为一个权威和决策集团,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个集团的规模不大,按照列宁的估计也就是十来个人:“假如没有‘十来个’富有天才(而天才人物不是成千上百地生产出来的)、经过考验、受过专门训练和长期教育并且彼此能够很好配合的领袖,无论哪个阶级都无法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页。除了领袖集团的规模有限性外,对领袖集团成员的素质和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协调程度的要求也很高,这样就明显地不仅在领袖和普通党员、群众之间作出了区分,而且赋予了领袖选择和评判成员候选人的权力和理由。

由于列宁理论对领袖的强调在极“左”政治环境中,带来了严重的个人崇拜等弊病,中共在“文革”结束以后,重新制定了党内关系的原则,强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党内一般组织和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即在通常情况下,“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就不能互相推诿……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00页。。在中共最高领导层,集体领导制度体现为“领导集体和领导核心”相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更加强调“领导核心”的作用。“领导核心”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和特色,是邓小平的创造。按照邓小平对中共领导制度沿革的解释,“领导核心”与“领导集体”是相对应的概念,是个人而非集体。邓小平认为:中共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成功是与中共的最高领导层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而在遵义会议以后,中共的最高领导层一直存在着一个领导集体,在领导集体中又存在着一个“领导核心”,因此邓小平认为,中共的历史证明了“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要有意识地维护一个核心。”同上。“领导集体和领导核心”相结合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但在面临重大问题和党内出现分歧的情况下,领导集体必须服从党的“核心”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十分强调领袖的作用仍然是目前中共和邓小平理论的最重要的政治和组织理念,而这种理念在本质上充分体现了共产党的性质和任务。

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截至2007年6月,中国共产党有7336.3万党员,360.7万个基层党组织。2007年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布的全国党内统计最新数据,http://cpc.people. com.cn/GB/64093/64100/6351401.html。除了中央组织外,中共还按照地域和单位原则在全国设立地方组织和单位组织。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http://cpc.people.com.cn/GB/104019/104101/6434553.html。以下所引中共党章均不再注明出处。

1.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


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是中共相应各级组织的权力机关。中共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各级地方党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地方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中央层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从党章规定的角度看是关键性的,包括:(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修改党的章程;(5)选举中央委员会;(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可见,代表大会是中共各个重要权力机关产生的渊源和基础。

图一 中国共产党中央主要机构之间的关系

但由于目前党章规定实行全国代表大会的非常任制,因此代表大会对职权的行使具有极强的时间性。在中共的历史上,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代表的职权与代表大会和代表的任期联系在一起。从七大以来,除八大外,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均实行非常任制,因此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的职权仅仅体现在会议期间,一旦闭会,其职权也就自然消失。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应当“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但并没有提到全国代表大会的常任制问题。参见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目前,有关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的资格限制和条件十七大代表产生过程中,中共中央对代表的素质条件提出过一些要求,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情况、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工作表现、群众公认程度和议事能力”等,显然这些标准相对抽象、过于原则,技术上很难操作。从方法上看,对代表候选人素质的认定似乎主要是通过“考察”方式实现的,如“广泛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对有的人选还征求了审计、税务、环保、工商、安监、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对在现单位工作不到一年的人选,还到原单位进行了延伸考察。不少地方设立了监督专线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考察中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人选的有关问题以及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等。参见:《中组部就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答人民日报记者问》,《人民日报》2007年8月4日,http://cpc.people.com.cn/GB/64107/64109/6070469.html。、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表名额的分配细则、分配办法等,党章和有关公开发表的中共文件均没有规定,尤其是缺乏对代表职权的规定。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与代表的非常任制有关,在非常任制制度下,代表可能更多地被视为代表大会的构成成分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布的十七大代表构成的特点是:(1)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的比例占28.4%,其中省区市和中央企业系统(在京)超过了30%,比十六大有所提高。(2)分布比较合理,各方面代表都有。当选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涵盖了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等各个领域,有工人、农民、军人、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干部,以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代表。(3)女代表增加,比例提高。当选代表中,女代表445名,比十六大增加了63名,占20.1%,比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高0.4个百分点。(4)少数民族代表增加,比例提高。少数民族代表242名,比十六大增加了12名,占10.9%,比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高4.5个百分点。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42个少数民族有代表。(5)中青年代表增加。55岁以下的1561名,占70.4%,比十六大提高了7.2个百分点;45岁以下的416名,占18.8%,比十六大提高了0.8个百分点。(6)文化程度提高。大专以上学历的2068名,占93.3%,比十六大提高了1.6个百分点;高中(含中专)及以下的149名,占6.7%,比十六大降低了1.6个百分点。参见:《中组部就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答人民日报记者问》,《人民日报》2007年8月4日,http://cpc.people.com.cn/GB/64107/64109/6070469.html。,而不是一个具有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并与特定的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发生紧密联系的政治人物,以及在代表大会闭会以后代表身份的自然消失。因此现行党章仅一般性地规定了党内选举的办法和原则:候选人名单由党组织和候选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先行预选,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操作层面看,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和具体选举办法的规定一般都是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决定的。在上一届中央委员会的指导下,代表的选举由各个选举单位完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是各省级地方代表大会、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以十七大为例,中共中央专门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以指导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外公布的消息称:从2006年10月到2007年6月,全国38个选举单位分别召开了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2217名十七大代表。其具体程序是:第一,各选举单位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推荐提名:一是全额推荐:选举单位将中央分配的代表名额全额下达到各推荐提名单位,从支部开始全额推荐;二是分名额推荐:选举单位将中央分配的代表名额扩大若干倍作为推荐提名名额,再根据各推荐提名单位的实际,分配适当名额,由各推荐提名单位组织各支部按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提名。第二,各选举单位采取“三上三下”方法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即党支部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推荐人选上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对人选进行遴选,再拿下去征求党支部和党员意见,然后上报县(市)委;县(市)委全委会根据多数基层党委的意见对人选进行遴选,再征求基层党委意见后,上报市(地)委;市(地)委全委会根据多数县(市)委的意见进一步遴选,并征求县(市)委意见后,上报选举单位党委(工委、党组)。各选举单位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将人选名单返回基层进一步听取意见。第三,“组织”考察,即党组织通过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方式,考察代表候选人。第四,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上选举。第五,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第六,在十七大召开前由十七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被确认资格的代表将出席十七大。第七,中央确定一部分已经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党员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大会。参见:《中组部就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答人民日报记者问》,《人民日报》2007年8月4日,http://cpc.people.com.cn/GB/64107/64109/6070469. html;《中共十七大代表选举产生过程强调走群众路线》,中国新闻网2007年8月5日,http://news. sohu.com/20070805/n251420702.html。因此全国代表大会的构成单位不仅仅是地方党组织,中央机关和军队在全国代表大会中也占有相当的分量。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自十三大以后相对稳定不变,一般在2000人左右。与以往相比,代表人数略有增加,但同时其所代表的党员人数却有几倍的增长。

表一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数额及其所代表的党员人数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中共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相对详细地规定了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和办法: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集会议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省市自治区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为400—800名,设区的市为300—500名,县和不设区的市为200—400名。代表名额的分配也由该委员会决定;省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应包括不少于25%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代表正式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考察和确定,然后由选举单位选举,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时,始得当选;选举结果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审批,经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的资格才正式有效。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党委、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和各级地方代表会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相应的委员会决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委员会的部分成员。但增选和调整的数额不得超过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相应的委员会决定。

之所以在代表大会之外,还存在代表会议的制度,是与代表的产生办法的性质有关的。按照中共通常的做法,如果代表是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那么所构成的会议称代表大会,代表如不是选举产生的,会议称代表会议。因此,代表会议的形式往往能够赋予召集、主持会议的相应委员会以较大的灵活性和对会议的控制。在国际共运史中,这种会议往往被用来处理棘手的组织和重大的政策调整问题。

代表会议与代表大会的区别还在于代表会议不是相应级别的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召开的,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有的需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中共自七大以来,全国代表会议总共召开过两次,一次是1955年3月21—31日召开的关于“高饶反党联盟”问题的会议,另一次是1985年9月18—23日召开的关于干部年轻化的会议。1985年的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出席代表992名,其中包括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343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161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27人,各省级地方、各大军区、中央党政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35人,一般党员代表326人。与代表大会不同的是,不论代表的身份如何,所有代表在会议上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在这次会议上,增选、补选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91名,增选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56名,增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1名。这次会议在组织层面保证了干部年轻化政策的实现。事实上,在这次会议结束的第二天,就召开了新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顾问委员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大批新人进入了各个重要岗位。

2.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央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亦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

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在本届中央委员会任期内,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得票数多少递补;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均需具备5年以上的党龄。从委员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看,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差异较大,委员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候补委员则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尽管候补委员享有递补中央委员的权利,但由于候补委员人数众多,递补额有限,所以在候补委员任期内,大多数候补委员是不可能成为有选举权和表决权的正式委员的,因此候补委员的职位更多地显示出其在党内的政治地位而不是现实的政治权利,实际上自十三大以来,中央委员对候补委员的比例在逐渐缩小,这种现象与十三大以前的情况是有所差别的。

从十三大以来,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产生方法是:在各地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党组织提名的基础上,由上届中央政治局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中共十七大中央委员人选的“选拔”是在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新华社受权发表的文章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两委’人事准备工作。整个推荐、考察、提名工作,自始至终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胡锦涛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的十七大“两委”人事准备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参见:《(十七大授权发布)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新一届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诞生记》,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1/content_6918611.htm。;该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大会主席团在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主席团确定预备人选名单以后,全体代表以差额方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在按照预选结果产生了正式候选人以后,代表大会正式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由于现行党章没有规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选举是否一定要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式,以及是否采取预选方式,目前采取的预选差额选举方式是否会被以后的代表大会所采纳,目前仍不得而知。

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各届数额不等。从总的特征看,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基本上稳定不变;候补委员的人数则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中央委员对候补委员的比例在逐渐地缩小。

表二 八大以来历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数


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性

由于全国代表大会实行非常任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性就表现出来了。中共中央最高领导层在“选拔”十七大中央委员人选时,把中央委员会定义为“政治家集团”,认为:“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应当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高度团结统一,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能够驾驭复杂局面,应对各种挑战,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的政治家集团。”为此,对有资格成为中央委员的人选“素质”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参见:《(十七大授权发布)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新一届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诞生记》,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1/content_6918611.htm。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性表现在:第一,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及其所设立的具体工作部门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代表中国共产党;第二,中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几乎包括了全国最重要的政治人物,这些人对全国政治和政策的影响是意义重大的;第三,中央委员会又是产生其他重要中央领导机关的机构,是赋予最高政治领导人政治合法性的最终机构;第四,由于中央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并且是委员会制度,因此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有重要的政策问题或政治问题需要得到以全党的名义出现的支持,召开中央委员会是最方便和最富有效率的。

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于中央委员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极“左”政治时代被滥用和践踏的教训,近些年来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和制度等问题受到了有关人士的注意。即如何保证党章规定的开会次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中央委员会集体领导机构的作用。近些年来,中央委员会的年会基本上得到了保证,但如何发挥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机构作用的问题仍然没能很好地解决。

3.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

尽管中央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但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因此设立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能够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是必要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是这样的机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由于它们是常设机构,所以从中央委员会与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角度看,在大部分时间里,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党的实际最高领导机构,从中共十二大开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为中共中央经常工作的领导核心。迟福林、田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420页。

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地位还体现在它们具体领导了众多的中央职能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设立了若干工作部门,这些工作部门必须接受最高中央机关的领导,由于中央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且实行委员会制,实际上是无法具体领导这些工作部门的,而这些工作部门的工作体现了中共对国家的全面领导,因此对这些部门的领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一个比中央政治局人数更少、责任更为重大的机构,具有更加集中、更加重要的权力,也掌握更丰富、更及时的信息,因此如何理顺政治局常委会与政治局的关系是值得重视的。十三大中央政治局规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定期向政治局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定期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尽管中央政治局是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但中央政治局对中央委员会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最主要表现在中央政治局召集和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现行党章在有关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权方面,除了规定中央政治局有权召集外,没有规定其他的主体有召集权,因此中央政治局的召集权和对会议的主持,对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的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表三 八届中央委员会以来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数

中央政治局的成员一般在20人左右,候补委员2—4人,常务委员5—7人左右。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别选举产生。从惯例来看,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都是中央委员会成员,但党章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制性的规定。

4.中共中央总书记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中共的最高政治职位,是中共中央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总书记必须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目前党章没有有关总书记任期的规定。

自七大以后,从1949年到1982年中共中央的最高政治职位一直是中共中央主席,总书记作为中共中央的最高政治职位开始于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其间,党的八大党章规定设立中共中央总书记,但此时的总书记只是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书记处的总书记,并不是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人;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设立的总书记与八大设立的总书记其地位是相同的。把这种变动与当时的具体政治环境联系起来考虑,会发现中共中央的最高政治职位从中共中央主席改变为总书记并不仅仅是称谓上的变化,而具有一定的工作制度改变的含义:可以说,从1949年到1982年实行的主席制是与毛泽东的个人政治地位和影响分不开的,在毛泽东时代,中共中央主席一职一直由毛泽东本人担任,在毛泽东逝世之后,则主要由毛泽东所选定的接班人担任;而总书记与主席职位并存的状况则与降低党的最高政治职位的绝对影响力和适当分权的意图相联系。在目前由于只设总书记,所以总书记一职是否仍然具有分权和平衡的含义是有待于进一步观察的。

图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职责与工作关系

5.中央书记处

1949年以来,中央书记处的地位和职能可能是中共中央各种机构中变动幅度最大的机构。根据七大党章设立的书记处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主持中央日常工作,实际上等同于政治局常委会(当时不设政治局常委会);八大设立的书记处是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的机构,中央书记处的成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取消了书记处的设置;十一届五中全会和十二大恢复设立了书记处,成员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其地位和职能基本上类同于八大党章的有关规定;十三大党章对书记处的地位和职能做了较大调整: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至今,这一制度一直保持不变。

从1949年以来书记处制度的发展变化情况看,书记处的地位和职能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1956年之前书记处实际上是中央政治局的常设机构,地位最高;其后书记处的地位由于受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设立和中央最高领导层“一线”、“二线”分工关系的影响,被降低到中央政治局的日常工作机构位置,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最终在“文革”期间被实质上取消。第二个阶段是“文革”结束之后,在这期间,从1980年恢复设立到1987年之间,其地位虽较七大党章时的书记处有很大的降低,但由于其成员同样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书记处在整个中央机构体系中仍然具有较强的政治地位,1987年之后,书记处的地位进一步降低。目前的书记处与以往存在过的书记处的根本区别在于:目前的书记处不具有决策功能,仅仅只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存在,而以往的书记处兼具决策和办事功能。总体来看,这两个阶段似乎具有某种相似的发展轨道,即书记处地位都是趋向于衰落的。考虑到书记处的职能无论是处理“中央日常工作”还是“办事机构”,其在实际的存在和运作过程中,总是会积聚和扩展自身的权威范围,从而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形成与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共存局面,因此为了避免多权力中心局面的出现,书记处地位的衰落趋势是必然的。

中央书记处一般由5—7人组成。

表四 八届中央委员会以来的书记处组成人员数

6.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共中央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其组成人员不经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委和委员若干人。

战争年代人民解放军的最高领导机构一直是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1949年4月,在即将夺取全国政权的形势下,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对外改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解放军的最高统帅机关和最高指挥机构,对外仍然简称“中央军委”。该委员会成立后,取代了原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能,中共中央内未再设立军事委员会。但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委实质上差别并不大,在随后成立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主席由毛泽东担任,副主席除一人外,其他成员都是中共最重要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由于中共党内不再设军事统帅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设立至少在形式上使最高军事统帅机关被置于政府框架之下。

195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恢复设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处于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领导之下,负责全部军事工作的领导。同时,差不多刚刚结束的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国家和中共最高军事统率机构并立的制度一直实行到1975年,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防委员会主席由毛泽东和刘少奇分别担任过,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只由毛泽东一人担任。1975年和1978年制定的《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国家不设国防委员会或军事委员会。1982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中共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军委常务会议,负责处理军委日常工作。1993年后,未再设秘书长,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由军委副主席和军委委员组成,由军委副主席主持。

从1975年到1983年,国家在形式上不设立武装力量最高统率机构,全国武装力量由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领导。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次年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新设立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都简称“中央军委”,两个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成员完全相同。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目前。

7.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应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设置的、从事于专门党纪监督的机关。在中央层面设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各级和基层党委设有地方各级和基层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每届的任期与同级党委的任期相同。

中共的纪律检查机关在1949年以后最早设立于1949年11月,当时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根据1955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其地位是中央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主要职责是保证各级组织更好地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克服官僚主义。1955年3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撤销纪律检查机关,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并由代表会议选举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党的纪律、反对党员中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八大党章进一步对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作出了规定,规定中央纪律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同时亦未规定其他的替代机构。十一大党章规定恢复设立纪律检查机关,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十二大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做了调整,加强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扩大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规模,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近一届(十七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27人组成,常务委员会19人。因此总体来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和规模有逐渐加强的趋势。

按照党章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地方各级和基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将选举结果报中央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委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基层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上一级党委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向中央一级的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必须支持他们的工作。

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章、党规和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检查和处理重要的或复杂的违反党章、党规的案件,决定有关纪律处分问题,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纪律检查机关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其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受不同的限制:在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问题或处理结果;当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违规的行为时,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同级党委后再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的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纪情况,在同级党委不予以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8.地方和基层组织

中共在一般行政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设立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是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委员会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要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经常性、常设性的领导机关,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基层组织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军队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组织的形式有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4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这些基层组织选举出的书记、副书记,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组织在中共组织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中共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领导党员、发展党的组织和教育、监督党员以及任何工作人员。由于各种基层组织所处的具体环境不同,不同基层组织的具体任务也不尽相同。近些年来,由于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基层组织的功能亦在发生变化,不过总体来说,中共的基层组织仍然保持了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9.党组

现行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即,为了保证中共意图和具体政策的实现,所有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都必须建立具有最高领导地位、且由上级党委直接派出的、同时直属于相应党委的党组。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本单位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也就是说,设立党组的意义在于: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在行使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党组的领导;党组对相应机关、单位的领导,除了体现在领导决策层面外,还包括党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这些机构和单位中中共党员的组织和领导,从而加强了中共在国家机关、普通社会组织领域内的影响力。

由于党组实际上是党的上级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因此党组的组成不需要经过相应机关、单位内部的党员选举,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委员会指定;又由于党组是建立在各类性质和形式不同的具有领导地位和功能的机构和社会组织中,因此党组成员一般是这些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这样,就在具体的机关、单位和党的领导机关之间建立起了直接的领导关系。因此,现行党章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党组设书记、副书记。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中共长期以来使用的领导方法之一,对中共加强领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总的趋势看,这种方式,少有变化,唯一的例外是十三大党章规定取消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以适应党政分开的需要,但十四大党章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重新恢复设立党组的制度。

10.一般派出机构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在地区和相当于地区设立地区委员会或类似的委员会,这类委员会是党的省级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的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其职责是根据所获得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除党章所规定的地区委员会外,实际上还存在其他层次的派出机关,其地位、职责与地区委员会相似。

三、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由中共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中共的唯一执政党地位决定的。尽管现行宪法没有专门规定有关政党制度的内容,也没有详细规定中共在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在中共的领导下取得成就的,中国各族人民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在中共的领导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宪法确认并载入了中共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因此,中共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质性的领导地位是有宪法保障的。

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更明确地认定了中共的领导地位:中共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在确立了中共的领导地位之后,党章列举了中共主要的领导任务和方面,形成了完整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纲领。

按照这两部目前在中国最有实质意义的、根本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共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生活具有领导权,其领导地位是唯一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性质

按照中共党章的规定:中共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同上。,因此,中共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不仅仅是局限性的,而是全面性的,即中共不仅要实现一般执政党均力图实现的对国家政权的政治领导,而且要实现对一般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组织和思想领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共的领导绝不类同于一般的执政党执政。

具体而言,政治领导就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即中共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被贯彻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从而保证中共政治目标的实现,或者说,中共的政治领导意味着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背离中共政治理念和政治目标的现象。

中共实现其政治领导的前提是要首先确保其自身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其衡量标准根本上在于中共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能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也是衡量其政治路线正确与否的标准之一。如何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成为中共制定政治路线和实施政治领导过程中经常需要考虑的问题。

中共的政治路线一旦确定,就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形成强大的引导和强制约束力,也就是一般而言的政治领导。中共政治领导在实施的过程中,会体现在不同的层面和领域:有时表现为一般性的政治意识形态问题,有时表现为重大政治和经济决策问题,有时又会表现为重要的政治和行政职务的选任问题;有时问题发生在中共内部,有时则在国家政权各个不同的部门和层级,有时则延伸到社会生活的一般领域。

思想领导则体现为中共不仅需要将自己的政治纲领传达给整个社会,而且负责规范社会一般成员的思想、意识,使社会一般成员能够在思想和心理的层面上认同中共的理念和政策,从而达到一般政治管理所不可能达到的深度和层次。从功能的角度看,思想领导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思想领导的实施,政治领导可能会仅仅局限于政治权力行使的层面,而无法达到思想、舆论和意识形态的统一;没有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可能会仅仅限于形式化和程序化,而无法掌握和影响组织体系中的具体的人和思想,从而使组织丧失生命力。

具体而言,中共的思想领导首先就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统率和规范一切,使全社会都能够自觉地用这些思想和理论来认识、看待客观事物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其次,中共的性质决定了中共需要不断地向全社会灌输先进的思想和意识,改造社会上存在着的与中共的思想意识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思想、观念,并与之展开斗争,最终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全社会正确的思想倾向和舆论导向;第三,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一般社会成员的觉悟、思想政治水平与中共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之间存在着距离,外界的异端思想会逐渐影响、侵犯正统思想,因此思想领导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批判、消除外界异端思想的影响,并把这种思想之间的较量上升为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政治斗争,从而排除任何不受政治控制的、纯粹的思想存在的空间。

组织领导是中共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保证。很难设想存在没有强大组织保证和支持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实际上如果不掌握对国家政权组织和一般社会组织的领导权,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都是不可想象的。相比较而言,组织领导是比政治领导、思想领导更具体、更实在、更具有直接权威和政治权力的一种领导方式。

中共的组织领导体现在中共与国家政权、社会组织和一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国家政权的层面,中共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领导主要体现为中共加强对这些机构中党员干部的控制和领导。由于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与中共机构的设置是分离的,因此中共对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在有些情况下,并不能够进行直接的、外在的、明显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干预和介入,但中共可以通过对在国家政权机构任职的人的领导来实现对这些机构组织上的领导,即中共将中共干部中的骨干和精华选任到国家政权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人、主要成员,这些人在履行其国家政权机构工作人员职责、对国家和选民负责的同时,同样履行其作为中共党员干部的职责、对中共的路线和政策负责,从而保证了中共对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和掌握。由于他们是由中共选派到国家政权机构中任职并负责在任职的过程中实现中共的政治和思想领导,因此,尽管中共的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构本身是相对分离的,国家政权机构本身也可能会有自身的目标和职责,但中共通过这些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也是完全能够贯彻和实现自己的路线。中共对国家政权机构中党员干部的领导是高度组织化的,这种组织化表现在:其一,在某些没有设立中共党组织的机构中,中共通过设立派出性质的党组来直接实施对机构中党员干部的组织领导;其二,通过对干部政治生命的安排,激发和调动干部为党的事业贡献的动力。由于很多国家政权机构都规定了限任制,中共的党员干部不可能在具体的工作职位上长期无限制地任职,但党组织完全可以按照党的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拔合适的干部继续担任不同的职位。因此,党组织通过对党员干部政治生命的安排,能够相当有效地组织和调动干部为党的事业贡献力量。

在中共与社会组织方面,中共一般都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直接实施中共的组织领导。一般而言,中国现存的社会组织基本上不存在没有建立中共党组织的情况,这些社会组织所建立的党组织有些是有基层党员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有些是中共上级党委直接派出的党组。尽管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但中共的党组织在所有社会组织中都具有关键性的领导地位和权威也是一种无可置疑的事实。党组织的组织网络则构成了这些组织中的基本架构,党员成为这些社会组织中的骨干和基本力量。

中共的组织领导体现在一般社会生活层面表现为:一方面,在社会生活的基层建立基层中共党组织,发展符合中共标准的社会成员参加中共;另一方面,中共通过积极的社会动员和多种途径的政治组织活动把一般普通社会成员纳入到特定的社会组织中去,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均成为某种特定社会组织的成员。由于中共已经有效地实现了对所有社会组织的领导,因此中共也就实现了能够更为方便地领导那些已经被纳入到特定组织的社会普通成员的目标。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方式

中共是执政党,执政党理所当然要把自己的政治理念、路线和政策操作化为具体的政治和行政活动,并利用所得到的执政地位重新安排和分配社会的政治和物质资源,形成特定的政治社会。因此,如何进行政治操作、如何安排和分配社会政治和物质资源是与执政党的性质密切相关的,有什么样的执政党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政方式,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反映了执政党的性质。

中共的执政地位是唯一的、是历史形成的,因此中共的执政方式也呈现出一定的历史性,即中共的具体领导方式会随着历史和现实具体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比较长的时期里,中共对中国社会的领导经历过直接政治和行政控制到逐渐实行法制,并在未来逐步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目前,中共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和途径:

第一,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

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法也是统治阶级适用和有效的统治工具。由于法具有明显的工具特性,因此法对中共领导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是有积极的价值的。但法毕竟是相较于具体的政策、行政指令更为稳定、更为非人格化,因此强调法的重要性和价值有助于改变极左政治的种种弊端,更有利于政治生活的平衡和稳定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少数政治领导人的政治随意性和不受限制的政治影响和控制力。由于法、法制具有的稳健、平衡性质,在军事动员体制和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式的政治领导方式已经变得越来越与实际社会生活不相适应以后,中共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领导逐步过渡到以制定和实施法律进行领导的方式。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成为目前中共实施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进行领导的重要内容。

中共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鉴于中共长期以来没能很好地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在“文革”结束以后,中共一再强调和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和总纲。;承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所具有的最大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力争改变党大于法、以党代法、党不受宪法和法律所规范和约束的弊端,使中共本身被纳入到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另一方面,鉴于长期忽视立法工作,造成了国家管理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文革”结束之后中共力图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状态,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调用法和依法行政。

相对于执法,中共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的更为重要、更为关键的步骤是立法。原因在于:其一,立法是中共实现管理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手段,是中共把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意志灌输到、运用到国家政权层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能否很好地领导和控制立法活动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法是否反映和代表了中共的意志、中共能否在法制条件下依据所制定的法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其二,加强立法能改变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中共管理的有法可依,变人治为法治;其三,执法实际上就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政治和行政活动,中共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地位并不依赖于是否实行法治,而是从来就存在的,中共在这方面的领导从来就是强有力的。

中共组织和领导立法活动的原则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36页。具体方式是,国家的立法工作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但需要在中共的领导下进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凡是带有重大原则性质的,事先需报中共中央批准;一般性质的法律案,中共中央主要就法律案的指导思想和其中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进行把关;有些不重大的问题,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多数代表或委员的意见自行决定。张文正主编:《党的领导概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82页。

第二,党指挥枪。

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柱石,也是中共领导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基础之一。1949年之后,中共中央除了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之外,一直设有中央军事委员会1949年以前,中共军队的最高领导机构一直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1949年4月,为适应形势,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外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1949年10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取代了原有的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的职能,对外仍称“中央军委”,同时中共中央内不再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至195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重新作出恢复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自此,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家的军事委员会同时并存。但此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国家的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不完全相同,两个机构也不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关系。参见军事科学院历史研究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七十年》,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2页;邹锡明编:《中共中央机构沿革实录》,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中共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同时担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最高领导人。

军队之所以对中共领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影响是与中共的历史和军队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分不开的。中共是依靠武装斗争取得政权的,军队是中共夺取政权的主要依靠力量和工具;军队在1949年以后的和平年代里,也发挥过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有些时候还极大地影响过中国政治的发展。因此,军队是中国政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因素。由于在中国政治中,军队无法与政治隔离,因此,中共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理所当然地包括了如何处理与军队关系的内容。

党指挥枪是中共处理与军队关系的传统和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在党与军队的关系上,党高于军队,政治高于军事,政权高于军权;另一方面,在军队的领导权归属问题上,明确了中共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是中共而不是任何其他力量可以和能够领导军队。

党指挥枪原则体现为中共对军队实行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绝对领导。中共对军队政治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服从和实现中共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原则;中共的政治目标就是军队的政治目标,军队不允许持有与中共的政治目标不同的其他任何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在军队中,只能宣传和贯彻中共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绝不允许宣传、渗透、奉行其他任何政治思想和主张。

中共对军队思想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奉行中共所奉行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用这些思想和理论武装军队的头脑;不允许在军队中传播任何反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思想;保持军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思想上的纯洁性,使军队能够在政治上与中共保持一致、在军事上自觉听从中共的指挥。

中共对军队组织上的领导表现为中共在组织上系统地实行对军队的严格控制和领导。在最高的层次上,这种领导表现为中共对军队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的控制。中共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最核心、最根本的体现就是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必须集中在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手中;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

中共对军队的组织领导还体现在中共在军队中层层建立党组织,使中共党组织成为军队中的更为集中、更有凝聚力的组织核心,从而实现中共对军队的领导。中共在军队中的党组织是系统的、全面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在最高层设有中共中央军委。在军队中设立的各级中共党委是军队中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作出决定;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负责之间的、权力平衡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党委作出的决定属于军事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从而排除了任何可能的、根源于个人权威而形成的对中共的军队领导权的威胁,确保了中共对军队的领导。建立在连队一级的党支部是连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负责在士兵中发展中共党员,确保军队能够有足够数量的中共党员;排有党小组、班有党员,从而形成中共领导军队的稳固基础。

中共对军队的组织领导是排他性的。中共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军队中,未经中共党组织的批准,不允许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只有中共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

中共通过独具特色的政治工作制度保证对军队的领导。军队中的政治工作制度由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机关制度构成。政治委员制度是中共实现对军队领导的重要制度。政治委员和军事指挥员虽同为部队首长,但政治委员通常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主持本部队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是同级党委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的基本职责是领导和保证部队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掌握中共的干部政策,建设干部队伍;维护部队纪律,领导和保证部队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政治机关是军队中中共的工作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并担负执行国家政权机关的部分职能,即国家政权对军人的一般管辖是由军队中的中共的政治工作机构执行的。政治机关通常设组织、干部、宣传、保卫、文化、群众工作、联络工作等业务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兵种、省军区等单位的政治部设立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也就是说军事执法工作是由中共的具体政治工作机关实现的。政治机关在同级党委、政治委员领导下,在上级政治机关指导下,管理部队的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对部队进行政治思想和党的路线、政策的教育,管理部队的党和共青团的工作,管理干部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开展部队文化工作、群众工作、保卫工作等。由于军队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军事作战单位,中共加强军队政治工作机关的建设无论对军队本身,还是对军队与国家政权、与社会的关系都是意义重大的。

第三,党管干部。

中共经典的干部理论认为:“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页。中共要领导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但如果不能够首先管理和领导干部,就无法实现这一目标。这是中共历来重视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因所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共长期地领导和管理着整个国家,积累和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因此管理和领导这些各式各类的社会精英,也是中共自身必须解决的问题。

党管干部是中共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向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各界推荐或安排中共的干部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从而通过这些干部形成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党管干部的实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共就形成了一整套党管干部的模式,内容包括:

(1)由中共中央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干部管理上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2)中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并按规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3)中共党委负责监督和控制整个干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4)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中央和中共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此一制度最早建立于1953年11月,根据这一制度的规定,当时全国的干部被划分为9类,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各部分别管理:军队干部由中央军委的总干部部、总政治部和军队中的各级干部部、政治部管理;文教工作干部由党委的宣传部管理;计划、工业干部由党委的计划、工业部管理;财政、贸易工作干部由党委的财政、贸易工作部管理;交通、运输工作干部由党委的交通、运输工作部管理;农林水利工作干部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管理;少数民族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和回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由党委的统战工作部管理;政法工作干部由党委的政法工作部管理;党群工作部门干部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9类之内的其他工作干部,由党委的组织部管理。这一制度实行以后,中共的党委工作部门经常发生变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在不停地调整,但分部管理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分级管理。就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以干部“职务名称表”为基础的。1955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决定》,规定了干部任免的权限:凡列入“职务名称表”的干部的任免和调动,均需报请中央批准;由于机关变动,而应增减这一“职务名称表”中的干部名称时,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主要一级的一个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中共中央决定;中共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均应建立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并按照职务名称表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任免干部职务。这一制度实行以后,逐步建立起了分级管理的基本规则:凡属担负全国各个方面主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干部由各级党委分工管理;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是党政机关下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

目前,随着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分部分级管理的模式被融合进了新的内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建立分类管理体制。按照中共十三大的设想,分类管理体制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中共党组织的领导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类似于公务员制度的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同时,1980年、1984年中共中央两次修订了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对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干部管辖权进行了一定的调整,适当下放了干部管理权限。从1984年开始,中共中央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地方各级党委也参照这一精神修订了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调整了管理权限。

尽管近些年来发生了以上变化,但从本质上看,目前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模式没有变化,即在中共中央和各级中共党委领导下,在中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部分级管理的方式没有变,因此目前的干部管理不论其形式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但干部管理的核心环节仍然是将全国担负各个方面职务的干部纳入到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由中共党委的组织部或党委的各部分别管理。这是中共“党管干部”原则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的适应和体现。

(5)中共任免干部的基本形式。中共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权。中共任免干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 中共直接任免。主要适用于中共党内干部的职务。一般方式是召开党的会议,决定对干部的任免。

② 中共推荐,人大任免。中共党委对同级人大任免范围内的负责职务提出推荐名单,提请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通过法定手续将其纳入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任免程序,实施任免。主要适用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履行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③ 中共推荐,政府任命。主要适用于政府部门领导人员的任免。由中共党委提出相关人员的任免推荐建议,由政府履行行政任免手续。

④ 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实行党委推荐或厂长提名,经企业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后,由厂长任免制度。这种方式适用于企业的中层干部。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目前尚未找到一种能够兼顾中共干部管理权和现代企业制度内在要求的可行的干部任免办法。

(6)任免干部的主要程序。

① 中共组织部门考察,党委讨论决定。中共拟任用的人员,先由组织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由负责考察的组织部工作人员署名上报党委或党组。考察材料报到党委或党组以后,由中共党委或党组对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决定。党委或党组讨论时,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对具体人员任用的决议。中共党委职能部门和不设党组的国家机关,由行政负责干部主持领导干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惯例权限报批。

② 上级党委审批。在上级单位审批任用决定之前,一般先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所报批的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对拟推荐担任同级政府部门正职的拟任用人员,组织部门还要听取本级政府首长和分管副职干部的意见;属地方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听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上级党委讨论审批的主要依据材料有:任职呈报表、考察材料、民意材料和呈报单位党委讨论时的表决情况。

③ 正式任命。对某些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任命手续的职务,中共党委还必须通过有关过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的组织或国家政权机关举行选举或任命。

(7)干部调配。

干部调配是中共“党管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干部调配是指干部管理部门通过改变干部的隶属关系或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其工作岗位和职务的过程。由于干部调配制度的实行,中共干部管理的原则得到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干部管理工作具有更大的活动范围和空间,干部管理工作也更加灵活;各级各类干部能够在相对更加广阔的范围和领域内活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干部与具体地方、部门的内在联系,使干部与中共的联系更加紧密。

干部调配工作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干部调配的范围一般按干部的管理权限划分;被调配的干部可以不受原先工作范围的限制,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的单位之间调动。

第四,组织和动员社会。

尽可能地把所有社会成员都组织和动员起来,为中共的中心工作和目标服务是中共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之一。

组织和动员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把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到特定的组织中去。为此,中共自战争年代起就建立起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担负了容纳和管理各式各类社会成员的职责。目前主要的组织和机构有:


统一战线

由于中共在取得政权之前,与很多非中共的社会力量展开过各种形式的合作,在取得政权之后,一些社会势力也很难被容纳到中共的组织和体系之内,统一战线成为组织和管理这部分社会势力的形式。中共可以通过统一战线的形式把各种各类的社会势力和成员组织起来,管理起来,一方面使他们成为为中共实现自身目标的同盟者,另一方面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当的参政渠道。

中共各级委员会均设立专门的统战机构或负责人员从事统一战线工作。在改革开放之初,统战工作的基本对象是:民主党派、无党派知名人士(其中主要是爱国人士)、非中共党员的知识分子、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爱国的宗教领袖、归国侨胞和海外侨胞、台港澳人士共十个方面的人士,据估计有一亿人左右。关于统战对象的人数数据,参见梁琴主编:《爱国统一战线概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28页;另见《中国统一战线辞典》,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96页,也称“上亿统战对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统战工作的对象也有扩大:外资企业的资本家、资方代理人、外方聘用人员、私营企业家代表人物;在西藏,统战对象还包括:西藏历史上的社会上层人物及其家属等。

由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对象是社会上层和代表人物,这些人都在各自的社会环境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统一战线工作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社会上层人士,而具有明显的社会渗透的色彩。

统一战线的领导机构是中共的各级统战部门,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协商会议包括了参加统一战线的各个党派、群众团体、各界代表共31个方面。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政府实行监督。政治协商会议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各级政协举行各种会议研究问题,并向各级中共组织、人大、政府提出议案和报告;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同级人大;参加中共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是指在中共领导下的、以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的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的、容纳特定社会成员的非国家政权性质的团体。群众组织主要有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类型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他们是中共组织和管理社会特定成员的组织形式。

从总的性质和特征看,目前我国的群众组织与其他国家的类似组织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一,它们都是在中共的领导下存在和开展活动的,接受和服从中共的领导是这些组织的根本性质;第二,这些群众组织是拥护和支持中共以及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中共对国家政权和社会基本成员的领导方面起着重要的支持和协助作用;第三,这些组织兼具群众利益代表者和中共、国家政权意志代表者的身份,在中共、国家政权和基层群众之间起着重要的沟通、中介、协调和传导作用;第四,不论这些组织是否是纯粹的政治组织,它们的政治作用和政治色彩都十分明显。可以说,群众组织在中共领导国家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群众组织中,历史来源、组织规模和成员身份的差异决定了不同群众组织政治地位的差异。目前比较重要的群众组织有:工会、共青团和妇联。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共领导下的、依靠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为成员的群众组织。工会在目前的群众组织中是一个组织程度很高的团体,有相当健全的组织系统,在中央和最基层企业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其专职工会干部的规模庞大,达几十万人之多;工会还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兴办有很多事业和实体,是一个比较具备自足能力的群众组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共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共训练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共团结教育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在各条战线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在过去长期是中共的外围组织,因此也像中共党组织一样具有相当的先进性。共青团拥护中共的纲领,接受中共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组织生活。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共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妇联是以妇女为组织和工作对象的,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因此妇联除具有群众组织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统一战线性质。妇联除具有一般群众组织的功能外,还特别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组织特色较明显,这是与其他群众组织不同的地方。在组织制度方面,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工会的女工组织和其他一些妇女组织,都是妇联的团体成员。


城市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

在城市社会中,单位是建立城市居民与国家政权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国家政权能够成功地实施组织和管理社会目标的组织。单位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制度之一。

由于中国是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国家政权在执行一般的国家统治的同时,还担负了控制和分配社会经济资源的任务,形成了政治统治和经济统治的统一,单位就是具体实施这种统治的组织。单位就是将大部分城市社会成员都纳入其中的、能够有效形成国家政权对城市居民管理和控制的社会组织。单位“实质上是将命令权力和财产权利结合起来的国家统治的一种组织化工具或手段”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因此,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城市社会中的绝大部分成员必然地会被纳入其中,从而实现对城市社会的组织和管理。

由于单位同时承担了国家政权和经济组织的功能,因此单位对其成员的控制是全方位的:一方面单位可以像国家一样对其成员进行政治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单位又凭借其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分配功能,形成成员对单位的利益依赖。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由于单位制度的存在,城市社会成员与国家政权的联系是全方位的,国家政权对社会成员的组织和管理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

由于单位担负了国家政权的统治功能,所以单位制度在中国被运用得十分普遍,国家政权通过单位组织将自己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单位依赖国家,个人依赖单位的一般统治模式。

由于中共对国家政权和一切社会组织的领导是先在的,所以单位制度本质上是中共组织和管理社会的一种方式。


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村民委员会

与城市相类似,在农村也建立有直接组织和管理农民的基层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社会农民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基本功能是:组织和领导村民自治,协助国家政权开展工作。

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程度较低,农民基本上没有摆脱自然形成的生产和生活状态,不存在具有现代意义的生产和社会组织,因此按照自然形成的村庄设置基本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是最理性的选择。

村民委员会制度虽然具有自治的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具有自由加入的选择权,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的,但农民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并不是自由选择的关系,因而具有超脱于一般的组织和管理社会成员的意义。这种状况主要由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由于目前农民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的收入来源在相当程度和范围内还必须依赖于土地收入,因此村民委员会对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农民脱离了村庄,也就失去了基本生活的保障;第二,国家政权对农民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只有当农民被置于一个固定的位置的时候,国家政权对农民的管理才是可能的,比如计划生育问题等,因此国家政权必须主张自己对农民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实现的前提是农民身份的稳定性;第三,农民不具有法律上的自由迁徙权,在法律上农民只能居住和生活于原来的地方。因此,一般地说,每个农民都是某个村民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可见,在组织和管理社会成员的意义上,村民委员会在本质上与其他的社会组织没有根本的差别。

由于村民委员会本质上仍然是国家政权组织和管理农民的组织,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实现自治功能的同时,国家政权——中共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的领导是关键性的。这种领导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其一,村民委员会本身具有协助完成国家政权任务的功能,尽管村民委员会不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帮助基层政府完成各项国家政权对农民的要求,其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但并不是唯一的、最具权威性的组织,在村庄设立的中共基层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具有领导权,而村民自治的自治性质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体现出来的,在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合法性的前提下,加强和体现中共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实际上存在着多种路径和选择。

由于中共在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和管理方面,曾经采用过高度集中控制的方式,而这些方式在相当的程度上已经成为目前农村治理中的文化和惯例,因此目前实行的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种适应性的、降低管理成本的方式变革。其试图把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到唯一的组织中的根本特点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

第五,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即通过政治教育和思想引导把社会所有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既定的模式中去,历来是中共领导和管理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面。目前在改革开放、外来影响越来越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而能够抵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想、非正统意识形态的影响,最大限度地规范和控制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规范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对中共来说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

从一般性质来看,中共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一般社会中的政治社会化相类似,但中共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涵盖面更广,效力更高,思想政治工作所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社会政治设施和基础更丰富、更全面、更直接,远非一般性的、建立在多元文化基础上的政治社会化所能比拟。同时,由于中共唯一执政党地位所形成的意识形态的唯一性以及这种意识形态所特有的对理想社会和终极目标的绝对信念,也是中共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一般的政治社会化根本区别所在。

长期以来,中共的思想政治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制度和模式,包括:在物质基础方面,中共拥有一支数量庞大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立有一整套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经济规模和物质基础的宣传教育设施;在制度方面,中共在各级党委均建立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和领导机构,实行严格的宣传纪律和工作制度,制订详细、全面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实行宣传内容和信息传布的统一管理;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方面,目标明确,立场坚定,始终围绕中共的中心工作和任务,有的放矢,日积月累;在覆盖面方面,通过庞大的专职干部队伍和宣传技术设备,无远弗届,无微不至;同时还通过宪法、法律、法规等,在全社会形成强制性的对官方思想宣传和正统意识形态的认同,因此中共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强大的渗透能力和巨大的效果。

从结构上看,思想政治工作由宣传和思想教育两方面构成。宣传就是通过有组织的调动干部和舆论机器对特定问题进行有倾向性的阐发和传布,从而形成全社会比较接近一致的对特定问题的观念。思想教育就是党的干部按照党的精神和意图对具体社会成员进行思想引导、批评和纠正的活动。思想教育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活动,通常与一定的奖惩形式相配合,因而相对于一般性的宣传而言,更具效力和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