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培训及能力建设
一、入职岗位培训
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是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新上岗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须参加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按照普训、专训、特训的模式开展,重点内容是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新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
技能操作人员培训按照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岗位复训的模式开展,重点内容是岗位必备知识和操作技能。
国家对相关岗位人员所从事工作有取证要求的,员工须按要求参加培训和取证。
新进人员或职业(工种)转换员工须按岗位要求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员工的教育培训除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研讨式、体验式、行动学习外,还可采用岗位练兵、师徒带教、业务竞赛等方式。
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新上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及安全法律、法规、HSE管理要求。
(2)本岗位特殊、危险生产地点安全介绍。
(3)一般的机械、电气安全知识。
(4)一般的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础知识。
2.在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HSE管理要求。
(2)本岗位所在工艺流程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3)劳动保护知识。
(4)操作故障排除及意外事故预防办法。
(5)典型事故剖析和事故现场教育。
三、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企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我国多年积累、总结并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方法。三级教育培训的形式、方法以及考核标准各有侧重。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重点是: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3)安全考核奖惩。
(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内容重点:
(1)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2)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4)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除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外,自我学习是重点。进入班组的新从业人员,都应有具体的跟班学习、实习期,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单独上岗作业。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
(3)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
(4)事故案例。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五、复工教育及其他事项
凡因工负伤者以及未遂事故(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应经过复工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如下:
(1)未遂事故的责任者由装置(车间)进行复工教育。
(2)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安全环保处进行复工教育。
(3)因工负伤休假十天以上者,须经车间、班组进行复工教育。
(4)因工负伤休假一个月者,须经车间进行复工教育。
(5)因工负伤休假两个月以上者,须经安全环保处进行复工教育。
各装置(车间)要有计划地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班组每天班前进行安全教育,班后要总结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采用新工艺、新办法和增添新设备或调换工人工作时,上岗前必须重新对工人进行新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
凡到企业代培、学习人员必须由安全环保处、车间对其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并责令专人带领。
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经常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六、班组安全教育
企业要组织基层单位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他用。企业的领导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文化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七、承包商入场安全教育
所有承包商员工必须接受入厂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作业。
1.承运商、供应商等业务相关方人员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的承运商驾驶员、押运员等必须接受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资质。
供应商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从事设备安装、调试、运维等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承包商员工进行管理。
外来商务、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必须接受相应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有相关部门人员全程陪同。
2.安全教育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要安排专人陪同外来参观人员。
3.承包商人员安全职责
(1)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区作业许可证。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施工场所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2)施工作业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进入生产运行、工程(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发包单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接触射线工作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计。
(3)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4)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仪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5)施工临时用水、用风,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6)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