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婚姻家庭法律常识(漫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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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年龄合法后能否因此申请婚姻无效?

情景再现

2014年2月20日,19岁的王某(女)与刘某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因王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便借用其表姐李某的户口本,以李某的身份与刘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该结婚证上的照片为王某和刘某,而姓名则登记为李某和刘某。2016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正式分居。2016年10月7日,已经21岁的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刘某的婚姻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依法解答

本案中,原告王某结婚时虽然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属无效婚姻,但2016年王某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时,已满21周岁,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则为有效婚姻。所以本案中的王某要想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对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提示

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其无效事由已经消除的,可以认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