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2:民企财务规范5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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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设计

关于公司股权架构的设计,涉及会计、税法、法律、人力资源、战略、管理、融资等多方面的知识体系,所以能真正讲明白的人不多。

目前有许多讲股权激励的人力资源派老师,他们更多的是从如何给高管股份、给多少、怎么给等人性的角度来探讨股权问题,而不是从财务系统的角度讲股权架构,因为精通税法和财务的人力资源老师太少了。

从建立财务系统的角度所讲的股权架构设计,更多的是从战略与顶层设计方面来综合考虑。

股权架构设计的内容非常丰富,在我的财务课程中,往往要花3~4个小时来给大家梳理和讲解。在进驻企业做财务咨询辅导时,往往要花2天以上的时间与董事长及高管们探讨,最终敲定企业的股权架构图。下面以一个案例来切入这个复杂的问题。

【案例】

江苏有一家建材公司,这家建材公司的账面上(税务账)有1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现在要把这1000万元的净利润拿出来,再单独去注册成立一家工程公司。那么,这1000万元怎么拿出来呢?账上怎么处理?

数万家来自全国各地的民营企业,总结拿出这1000万元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种是借款的方法。但是借款早晚都要还,而且税法中针对股东借款还专门出台了文件,比如股东从公司借了款,到该年的12月31日没有还款,则视同分红,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借了这1000万元,如果年底还不上,那么老板就要交纳2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老板也可以在12月31日之前还上,等1月初再重新借款。但是这样做非常折腾,如果资金已经被投资到其他地方去了,为了临时调用一下可能还需要去借高利贷。等到建材公司有一天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时候,这笔个人所得税还是要交的,躲不掉。

而且,股东借款的这种方式可能还会涉及抽逃注册资本金的问题。

第二种方法是买发票套现。这也是民营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方法。比如买来1000万元的成本票或费用票,计入建材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去,把利润降低,将现金给套出来。但是这种方法很有可能给老板带来刑事处罚,所以购买发票这种方法也不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种方法叫分红法。分红法也是国家鼓励使用的一种方法。所谓分红就是把企业交完所得税之后的净利润分配给股东。但是分红给自然人股东就涉及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是绝大多数民企老板都不太愿意做的事情。

对于民营企业老板来说,用得最多的还是前两种方法,也就是在不交税的情况下直接把钱拿出来。但是,这两种方法中第一种很容易带来新的经济问题,第二种很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那么,到底有没有一种可以有效避税的万全之策呢?

由于在给中小民营企业做财务咨询和辅导时经常碰到类似问题,于是我设计了一种方法,既可以规避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又可以规避风险。

这种方法具体是:在老板自然人股东与建材公司之间设立一个X公司。即,老板自然人股东占有X公司100%的股份,X公司以法人股形式持有下属的建材公司、工程公司等主体公司的股份,X公司占有下面主体公司100%的股份。

也就是说,原来是老板自然人当建材公司的股东,现在建材公司的股东变成了老板投资的X公司。

X公司的作用就相当于一家投资公司,这家投资公司不做任何具体的业务和交易,也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X投资公司只做一件事情,就是对下面的公司进行投资,并接受下面公司的分红,X投资公司拿到分红以后又对外进行投资。

假如建材公司有1000万元的净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而建材公司的股东是X公司,建材公司就可以把这1000万元净利润分红给X公司。这样就成功避免了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时的20%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的税收法律中,公司之间的分红是免税的。所以建材公司给X公司分红,建材公司用于分红的利润是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分红,所以X公司收到该股利分红时,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老板个人要想把X公司账上的钱再拿回家供自己家庭使用,还是一样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这样仅是规避了不用拿回家供家庭消费部分的资金(也叫投资资金)的个人所得税。如,建材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是2000万元时,老板拿回家供家庭消费的金额可能只有300万元(这部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剩余的1700万元的净利润则要用于扩大规模或投资新的业务领域,这1700万元资金就没必要给老板个人分红,可以放在X投资公司账上,由X公司直接对外投资,从而可以规避3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1.X公司的运用

老板应该把所有赚的钱分别放在一左一右两个“口袋”中,左口袋的钱用来“消费”,主要管理好柴米油盐和衣食住行等事务,右口袋的钱主要用来“投资”。

假如一个老板一年只赚100万元时,他有可能把这100万元全部用来消费;但当这个老板一年赚1000万元时,他可能只会拿出200万元用来消费,其余800万元用来投资。如果绝大部分资金是用于再投资,那么就可以直接把资金转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X公司账户,也就相当于右口袋。

老板用作个人消费的这一部分钱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用于再投资的这一部分钱则因为X公司的存在而节省了20%的税。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合理的集团公司的形态,而是老板直接占有属于公司的全部股份,那么这20%的税就无法省掉了。

【案例】

我在宁波讲课时碰到一位老板,他有两家公司,均属纺织行业,暂且取名为A公司和B公司。

A公司是一家成立已久的老公司,在税务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曾经买过发票、偷过税、做过假账等)。为了规避风险,老板已经将A公司的业务慢慢地转移给了新成立的B公司。目前,A公司基本上成了一个空壳公司。

现在,老板想把B公司做上市(新三板挂牌),但上市公司有一个要求,就是不能存在同业竞争。

A、B两家公司在业务范围上是有冲突的,也就是说只要A公司存在,B公司上市就存在障碍。于是,老板想把A公司注销掉,但注销前审查的时候发现,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竟然显示还有48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A公司是老板自然人当股东,如果A公司注销,那么他将为这48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交20%的个人所得税,共计960万元。

如果能及早地设立专门用来投资的X公司,那么直接把4800万元的利润分配给X公司,A公司就可以很顺利地注销了,问题解决起来将会简单很多。

 

那么,如何在老板和以后公司之间再设立一个X公司呢?

我们以前面讲到的建材公司为例,该公司老板已经是28家公司的股东了,如何在老板和实体公司之间再设立一个X公司呢?

首先,该公司老板需要找到一定量的过桥资金来成立X公司,然后,再由X公司收购主体公司,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老板找资金方借1000万元过桥资金,成立X公司。1000万元资金进入X公司的公司账户。

第二步:X公司收购建材公司股份。假设建材公司正好净资产是1000万元,则X公司把1000万元给老板(建材公司的股东),老板再把建材公司章程中的股权归属变更为X公司。这样就变成了老板持有X公司股权,而X公司持有建材公司股权的形态。

第三步:老板把卖建材公司收到的1000万元资金,还给资金方。如此,这个X公司的设立就算完成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税金问题,假如建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显示:注册资金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是1000万元;评估公司给建材公司的评估价是3000万元。那么,要把建材公司的股权卖给X公司,该如何给建材公司定价呢?中间又需要交多少税金呢?

假设这家建材公司最终估价是3000万元,除去最开始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当于赚了2900万元,如果老板把建材公司按照3000万元的估价卖给X公司,那么中间将要交纳相当大的一笔税金(2900万×20%=580万元)。

那么,老板是否可以以100万元原始注册资本金价格,低价卖给X公司呢?反正这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左口袋和右口袋而已,都是自己的。答案是不可以,税法不允许出资资产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出售。

正确的做法是,以建材公司净资产的价格卖掉,也就是1100万元,即注册资金1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这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还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在进行股权变更的过程中,企业要把当初应交却未交的税一次性补上。其实,也相当于把这1000万元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了分红,交了20%的个税,然后再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建材公司股份。

这时有人可能又会问,即使按照1100万元的价格卖掉建材公司,也要交200万元的税,那么是否还有必要成立这个X公司呢?

我认为,设立X公司不只是为了眼前,更是为了企业以后的发展。如果不设立X公司,未来损失更大。第一年因为不舍得200万元的税金,没有设立X公司;第二年如果再盈利1000万元,那就是400万元的税金;第三年再盈利1000万元,那就涉及600万元的税金……所以,X公司还是越早设立越划算。

2.Y公司的运用

当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使用X公司,有些适合使用Y公司。

Y公司,这里是指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无限责任,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板对外投资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叫作实业投资,另一种叫作财务投资。

所谓实业投资,是指老板拥有控股权,并且亲自参与经营,不轻易把公司股份卖掉,会当成一辈子的事业来做。而财务投资是指老板只出钱,既不控股也不经营,盈利以后捞一笔就走人。

如果是实业投资,建议用X公司当股东,而如果是财务投资,则建议用Y公司来当股东。

3.某4S汽车贸易集团的股权案例

【案例】

某4S汽车贸易集团,旗下有9家4S店,这9家4S店分别都在工商局注册了有限公司。

比较独特的是,该公司的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注册股东”或“登记股东”,就是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上注明的股东;另一类是真实的股东,也叫作“经营股东”。两类股东都是真实出资,区别在于:注册股东出资购买了4S店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并盖建了厂房;经营股东出资运营,即运用流动资金进行实际的销售经营,如购买汽车、配件、工具设备、招聘员工等。

如,这家企业在工商局注册的登记股东分别是A、B、C三人,实际上真实的经营股东是A、D、E三人。A、B、C三人共同投资了1200万元,购买了土地和厂房;A、D、E三人共同投资了1500万元,购买了汽车,开始运营。

从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出,股东A是重合的,既是注册股东又是经营股东,股东B、C、D、E则是不重合的。这个“集团”下面的9家公司,有8家公司几乎都是这样的情况。这里所说的“集团”其实是个虚拟概念,因为企业并没有真正注册成某某集团。

B、C是注册股东,不参与经营,但是A既是注册股东又是经营股东。而且A、D、E三人投资1500万元产生的经营利润,是不用给A、B、C三位注册股东分红的,只需要给一个固定金额的类似于房租的利息。真正接受净利润(付完A、B、C三人的固定利息后的利润)分红的只有A、D、E三个人。

如果此时有一家上市公司想要收购这个4S汽车贸易集团,那么这9家4S店应该如何卖呢?

A、D、E这三位股东,曾在重庆、北京连续两次参加我的“老板财务”培训课程,课后恍然大悟:恰当的时候把整个企业当“猪”一样卖掉,迅速回笼资金以投资新的项目,也是一种不错的经营方式。

那么,究竟是卖“注册股份”还是卖“经营股份”?还是两者合起来一起卖呢?这是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受邀给这家企业做咨询后,我用了五六个小时的时间把所有的股权架构梳理清楚,并且重新划分设计。我将整个组织架构分成两大块,一是“资产管理公司”,二是“投资运营中心”。

“投资运营中心”会用到“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司形态。因为投资运营中心将会涉及公司股权的买卖,那么就应把所有经营的甲、乙、丙、丁等4S店囊括进来,这是经营权(经营股份)。到时候出售股份时必然会溢价出售,可以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仅需交个人所得税。

而甲、乙、丙、丁等4S店的资产则全部放进“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心分别有不同的股东。这样,企业的架构模式就非常清晰了。这家4S汽车贸易集团在出售的时候,究竟是卖经营股份还是卖注册股份,也就非常清晰了。

很多企业在初创的时候都是一艘一艘独立的“小木船”,没有连成一个整体,而经过X公司或Y公司的改造以后,就变成了一艘“航空母舰”。比如设立了X公司,老板不再是下面公司的直接股东,只是X公司的股东,而X公司下面可能会有好几家集团,如家具制造集团、酒店集团、房地产集团等。

由此可见,股权架构设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

表2-3 某4S汽车贸易集团各公司股东经营股份明细表(部分公司)

说明:另外4家公司,股份结构类似前5家公司,所以不再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