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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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它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和及时性等特点。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及时性还是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制约因素,企业需要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确定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间。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一)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中包括应当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应当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

(二)会计信息应当是中立的

通过有选择性地列示有关会计信息以影响决策和判断,从而达到事先设定的结果或效果,这样的财务报告信息就不是中立的。不中立的列报势必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

(三)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

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例1-1】销售收入确认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4年年末发现,年度内实现的销售收入无法达到年初时制定的销售目标。但企业管理层考虑,随着2015年楼市市场回暖趋势,销售额有望将大幅上涨,因此提前预计了销售额,于年末结转时确认了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的这种销售收入处理方式并非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依据,而是以虚构的交易为依据,不符合收入的定义。这种处理方式虚增了销售收入,因此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也违背了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具有价值,关键是看其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是否相关,是否有助于决策或者提高决策水平。相关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过去的决策,证实或者修正过去的有关预测,因而具有反馈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还应当具有预测价值,例如,区分收入和利得、费用和损失,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以及适度引入公允价值等,都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进而提升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相关性以可靠性为基础,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会计信息在可靠性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做到相关性,以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三、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这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

为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比较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财务报告信息,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做出决策。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并不意味着不得变更会计政策,如果会计政策按规定或按企业自身需要变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

为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四、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财务报告使用者只有在了解会计信息内涵、理解会计信息内容的情况下才能有效使用会计信息。因此,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满足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

在强调会计信息可理解性要求的同时,还应假设财务报告使用者具有一定的有关企业经营活动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并且愿意付出努力去研究这些信息。对于某些复杂的信息,因其对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有关,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一致。例如,企业将一项资产处置给另一单位时,如果在某份签订的处置文件中,存在明确意图表明该企业将继续享有这项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样签订的文件中声明法律所有权已经被转移,那么其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是不一致的,因而报告的销售收入也无法真实反映该项交易的经济实质。

又如通常情况下,关联交易只要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交易,按照准则规定进行确认、计量、报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交易有可能会出现不公允,虽然这个交易的法律形式没有问题,但从交易的实质来看,可能会出现关联方之间转移利益或操控利润的行为,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在会计职业判断中,正确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至关重要。

六、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如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者返修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需要企业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例如,对于企业发生的或有事项,通常不能确认或有资产,只有当基本确定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相反,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而且构成现时义务时,应当及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就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又如,企业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

谨慎性的应用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如果企业故意低估资产或者收入,或者故意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是违背会计准则要求的。

七、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省略或者错报会影响投资者等使用者据此做出决策的,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职业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了某些支出,金额较小的,从支出受益期来看,可能需要若干会计期间进行分摊,但根据重要性要求,可以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八、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即使是可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不及时提供,就失去了时效性,对于使用者的效用就大大降低,甚至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在实际的工作中,为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可能需要在有关交易或者事项的信息全部获得之前即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就满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但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反之,如果企业等到与交易或者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获得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的信息披露可能会由于时效性问题,投资者等企业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有用性将会大大降低。

因此,这就需要在及时性和可靠性之间作相应权衡,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