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权力的增长(主要是下院权力的增长)是14世纪英国议会发展的主要表现。概括起来,14世纪议会权力的增长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控制财政
由于英国议会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收税机构而产生的,因此,讨论赋税是早期英国议会的主要职责。但是,最初议会在税收方面的权力是十分有限的,当时,国王召开议会的主要目的是让国民“承认国王所要求的赋税,协助供给所需资料,以作规定税额的根据,并且回去以后,监督各郡和各市筹措款项”。因此,当国王要求征税时,议会实际上无权拒绝,只能“遵旨照办”。
“模范国会”后不久,国王爱德华一世在对外战争中遇到的财政困难为议会夺取国家的征税权提供了有利时机。1297年,议会迫使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宪章确认书》。该文件在列举了国王的“非法”税收和“勒索”之后,规定:“从此以后,未经王国的普遍同意,上述赋税均不得征收。”《宪章确认书》第一次从法律上承认了议会的征税权,为以后议会权力的进一步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宪章确认书》仍为国王的征税权做了某些保留规定,它把封建捐税、免役税、助钱等封建赋税的征收列为国王的“正当权利”,这就为国王继续擅自征税留下了“漏洞”。此外,国王还经常跟商人单独协商增加关税,例如,1303年每袋羊毛40便士的附加关税就是爱德华一世跟羊毛商人单独协商达成的。因此,在14世纪初期,议会还没有完全控制征税权。
进入14世纪40年代后,议会的征税权进一步明确。1340年的一项法规规定:“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这一法规摈弃了《宪章确认书》中“王国普遍同意”的模糊概念,而使用“议会”、 “平民”等更明确的语言肯定了议会有决定“任何赋税”的权力。1362年和1371年,议会又两次专门就羊毛关税做了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对出口羊毛课税。对酒、杂货和纺织品的关税征收权,经过一番斗争后,也于70年代落入议会手中。因屡次遭到议会反对,国王分别于1352年和1385年宣布放弃封建捐税和免役税。封建助钱虽未被废除,但也于1350年通过议会立法对其限定了征收数额:每块骑士采邑纳税20先令。因此,整个说来,到14世纪后期,议会已经控制了国家的征税大权。由于平民是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在议会行使征税权时,下院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到15世纪初(1407年),最终形成了财政拨款案由下院首先提出、经上院同意后再由下院议长禀告国王的固定程序。
除批准税收外,议会还逐步取得了财政监督权。在14世纪初期,议会拨款的实际使用权完全由国王及其谘议会控制,议会无权过问。40年代以后,议会开始通过规定拨款的使用范围,干预国家的财政支出。例如,1348年议会规定拨款专门用于保卫北部边境的安全,防止苏格兰人入侵;1353年规定拨款必须用于对法战争。为保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使用拨款,议会还经常任命专门司库,负责拨款的收集和支出,并在下届议会上检查政府的财政账目。例如,1377年议会通过拨款后,任命了两个伦敦商人为专门司库,并在第二年议会上对这笔拨款的收支账目进行了严格审查。1379年,未经议会要求,国王就主动命令司库将前一年的账目“出示议会”, “从此,在议会中任命专门司库并由他们向下届议会汇报收支账目成为常规”。
(二)参与立法
14世纪初,议会根本无权插手立法事务。那时,全部法规、法令都是由王室大臣或高级法官拟定和提出,经谘议会同意后由国王制定、颁行的。其中,高级法官在立法过程中起着突出的作用,因为他们具有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在1305年的一次会议上,首席法官亨格姆在指责某些议员时说:“不要曲解了这一法规,我们比你们更了解它,因为它是我们制定的。”
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发生了重大变化,议会开始通过请愿方式介入立法领域。1309年,议会第一次以下院请愿书为基础制定了一项法规。1322年的《约克法规》进一步确立了立法应在议会中进行并经教俗贵族和平民代表同意的政治原则。该法规规定:“为了国王及其嗣王的财产和王国人民的财产而拟作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在议会中经高级僧侣、伯爵、男爵和王国臣民的同意,由我们的领主国王处理、恩准和制定之。”这样,议会的立法权遂得到法律的承认。
不过,平民和贵族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不是平等的。自1309年以后,在立法实践中,平民一直只有“请愿”权,而贵族才享有“同意”权。通过请愿行使立法提案权是有很大局阻性的,因为请愿书毕竟不是立法议案,它对国王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国王经常对平民的请愿书置之不理,或者敷衍搪塞,拒不做明确答复。即使经国王明确同意的请愿书也不能保证一定形成法规——因为制定法规是在议会解散之后由国王及其谘议会来完成的,国王经常在闭会后将获得自己同意的请愿书束之高阁,或者在拟定法规时通过增删、篡改其中的某些词句,使其面目全非;有时虽然严格按照请愿书起草法规,但由于附有“保留条款”,或者不规定法规的实施办法,从而使它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在14世纪,平民为争取自己的提案权真正得以实现,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1347年,下院要求所有代表平民利益的请愿书“均应在下院中答复和签署之”。1377年和1381年,平民要求“在下院中宣读”根据他们的请愿书制定的有关法令,“以让他们在法令签署和批准之前预先了解它的基本内容”。长期的斗争经验终于在下一世纪亨利六世(1422~1461年在位)统治时期结出了成果:那时,请愿书的形式被抛弃,代之以立法议案(bill)。立法议案就是法规草案,除提出者本人或议会多数议员同意之外,任何人不得改动,国王对它也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这样,国王“暗中篡改”的机会遂被剥夺。
需要指出的是,在14世纪乃至整个中世纪时期,国王对议会的请愿书或立法议案一直拥有否决权,甚至对已经颁行的法规也有废止权(1341年国王爱德华三世就废除过一项法规)。此外,国王还有单独跟谘议会制定法令的权力。因此,在立法领域内,国王仍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
(三)监督政府
监督政府也是英国议会刚刚开始取得的一项政治权力。在爱德华一世当政时,国家的一切重大方针政策皆由国王及王室大臣制定和贯彻执行,议会无权染指。到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随着议会财政大权的逐步确立,议会初步取得了对国王政府及其政策的监督权。
首先,议会利用手中的征税权迫使国王在制定某些政策(需要议会提供经费的政策)时,不得不预先跟自己协商,从而在政策制定中获得了发言权。例如,1332年,国王爱德华三世就“十字军远征问题”征求过议会的意见;1343年,就“硬币问题和羊毛价格问题”同议会进行过磋商。尽管议会的意见时常被国王搁置一边,但有时也对国王的最后决策产生影响。1328年爱德华三世就是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放弃了对苏格兰王位的要求。
其次,议会还试图通过控制王室大臣以实现自己对国家政策的监督。王室大臣不仅直接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而且是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人,因此,控制王室大臣是实现议会监督权的根本保证。为控制王室大臣,议会试用过两种方法。
第一,由议会干预大臣的任免。例如,1341年,议会要求国王在议会中任命重要大臣和法官;1380年,又进一步要求在议会中选举王室大臣,并坚持在下届议会召开之前不得罢免他们。
第二,对“不法大臣”进行弹劾。弹劾是14世纪由议会发明的一种特殊诉讼方法,该方法由下院作原告,对违背议会意志的“不法大臣”提起公诉,然后由上院贵族充任法官,对被告进行审判,给予惩罚。在14世纪后期,先后发生过三次弹劾王室大臣事件。第一次是1376年“贤明国会”对宫廷大巨威廉·劳德·拉蒂默和王室总管尼维尔的弹劾,第二次是1386年对大法官萨福克伯爵的弹劾,第三次是1388年“无情国会”对理查德二世的五个宠臣的弹劾。这些弹劾事件体现了议会要求国家行政官员不仅向国王负责,而且应向议会负责的企图,朦胧地显露出近代责任政府制的思想端倪。
最后,在14世纪还发生了两次议会废黜国王的事件。第一次是1327年国王爱德华二世被废黜,他的儿子爱德华三世在议会的拥戴下继承了王位;第二次是1399年国王理查德二世被废黜,兰开斯特家族的亨利即亨利四世被立为新国王。这两次废黜国王事件是对传统的封建王位世袭制度的大胆否定,特别是第二次,竟然从王族世系之外,把一个没有王位继承资格的人推上了国王宝座,这本是大逆不道的“篡位”行为,但由于披上了一件“议会决议”的外衣,结果一切都变得“名正言顺”,这充分显示出当时议会的权威和地位。
上述事实表明,14世纪英国议会权力的增长是十分突出的。如果说在该世纪初议会还只不过是一个遵照国王旨意行事的收税机构,那么,到该世纪末议会已经控制了国家的征税权,并取得了部分立法权和对国家财政、政府政策的监督权,同时,还开创了议会弹劾大臣和废黜国王的先例。将这一切集中起来,完全可以说,英国议会的政治职能和权力范围已大体确定,英国的议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