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完整的审计师选聘权配置分析框架
一 完整的审计师选聘权配置框架
在现实社会中,两种审计师选聘权配置以单一形式存在的状态比较少见,更多的情况是处于一种混合配置状态,即一部分企业中的审计师由会计报告提供者选聘,另一部分企业的审计师由会计报告使用者选聘。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审计师选聘权配置更可能由O-A、M-A两种配置按照一定比例形成,我们不妨称之为审计师选聘权OA-MA配置(如图2-1所示)。
图2-1 审计师选聘权OA-MA配置
而厘清现实中审计师选聘权OA-MA配置中的审计师独立性问题,需要首先对O-A、M-A配置进行分别分析和比较,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个加权求解,以便得到OA-MA配置下审计师独立性之理解。
二 完整的审计师选聘权配置框架和审计师独立性
比较两种审计师选聘权配置结构,不难看出,两种审计师选聘权配置的差异如下。①审计师选聘权O-A配置中,对审计师雇佣权和选择权集中在报告使用者,相反,审计师选聘权M-A配置中,对审计师的雇佣权和选择权集中在报告提供者。②审计师选聘权O-A配置中,审计师真实报告审计情况最符合报告使用者的利益;相反,审计师选聘权M-A配置中,机会主义的报告提供者总是存在利用审计师虚假审计报告获取更大利益的动机。我们知道,在传统委托代理框架(O-A配置)中,保持审计师独立性的机制在于委托人所拥有的审计师选聘权。一个自然的问题是,在审计师选聘权配置中,审计师是如何保持其独立性的。
事实上,如果我们把独立审计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那么审计师选聘权O-A配置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范畴,即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独立审计关系;审计师选聘权M-A配置属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中的独立审计关系。因此,这两种审计师选聘权配置结构中的审计师独立性问题类似于公司治理中的“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问题。在O-A配置中,报告使用者利用所拥有的审计师选聘权来选择独立的审计师,这相当于采用“用手投票”来维护审计师的独立性。而在M-A配置中,报告使用者由于不拥有审计师选聘权,因此,他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选择独立的审计师,这个“用脚投票”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博弈树表示(如图2-2所示)。
图2-2 “用脚投票”过程的博弈树
其中:R表示报告提供者在真实报告情况下获得的收益,U为报告使用者在真实报告情况下获得的收益,A为审计师在真实报告下获得的收益,Rf为报告提供者在虚假报告情况下所获得的额外净收益,Lf为报告使用者默认报告提供者选择低独立性审计师的额外净损失,Af为审计师为虚假会计报告出具标准审计意见时获得的额外净收益,Lr为报告使用者不认同报告提供者选择低独立性审计师,“用脚投票”给报告提供者造成的额外净损失,Lm为报告使用者不认同报告提供者选择低独立性审计师的额外净损失。
根据以上博弈树,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当Lm>Lf, Af>0时,博弈的均衡策略是:报告提供者选择低独立性的审计师,报告使用者认同报告提供者的选择。
(2)当Lm<Lf, Lr<Rf, Af>0时,博弈均衡策略是:报告提供者选择低独立性的审计师,报告使用者不认同报告提供者的选择。
(3)当Lm<Lf, Lr>Rf, Af>0时,博弈均衡策略是:报告提供者选择高独立性的审计师,报告使用者认同报告提供者的选择。
(4)当Af<0时,博弈均衡策略是:报告提供者选择高独立性的审计师,报告使用者认同报告提供者的选择。
以上结论的直观解释如下。
(1)当报告使用者采取“用脚投票”策略给自己所带来的损失大于不采取“用脚投票”策略给自己所带来的损失时,其会默许报告提供者选择低独立性的审计师。
(2)尽管报告使用者会采取“用脚投票”来抵御低独立性的审计师,但是当报告使用者采取“用脚投票”策略给报告提供者所带来的损失小于不采取“用脚投票”策略给报告提供者所带来的损失时,报告使用者的这种策略并不会改变报告提供者的初衷。
(3)当报告使用者“用脚投票”给自己所带来的损失小于报告提供者选择低独立性审计师带来的损失,且报告使用者给报告提供者所带来的损失大于报告提供者选择低独立性审计师带来的收益时,有效的审计师选聘权M-A配置才会形成。
(4)当报告提供者找不到低独立性的审计师时,其只能选择高独立性的审计师。
将以上条件进一步分解,得到在该选聘权配置结构下维护审计师独立性的条件如下。
(1)市场存在选择高独立性审计师的报告提供者;
(2)审计师独立性可以观测;
(3)报告使用者存在其他选择高独立性审计师所提供的获利机会,且其获利要大于选择低独立性审计师时的获利。
因此,相对于审计师选聘权O -A配置对审计师独立性的“用手投票”机制,审计师独立性在审计师选聘权M-A配置中则表现为报告使用者“用脚投票”。由于其不拥有审计师的选聘权,为了选聘高独立性审计师,其只能利用“用脚投票”的机制来校正机会主义的报告提供者选聘低独立性审计师的动机。但是,这需要满足一系列的严格条件。这些条件概括为一条,就是要求具有完备的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机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在审计师选聘权M-A配置下的审计师独立性至少不会高于在审计师选聘权O-A配置下的审计师独立性。换言之,管理层对审计师的选聘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面对激烈竞争的审计市场,审计师可能会屈从于管理者的压力而丧失独立性(Watts, Zimmerman, 1986)。同时这与一些“著名”的财务欺诈案件主要出现在以“用脚投票”为主要治理模式的美英企业之中,而以“用手投票”为主要治理模式的德日企业则较少发生的现实相符合。实践中也有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如著名的Sarbanes-Oxley法案要求审计师向公司审计委员会而非管理层报告,并且其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必须预先批准审计师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中国的国有企业实行由国资委选聘审计师,有的政府部门对政府类审计实行“公开招标”等。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两种配置存在等价转化的可能。一方面是审计师选聘权M-A配置的转化。在审计师选聘权M-A配置的框架下,当市场“用脚投票”的作用使得报告提供者选择高独立性审计师时,尽管报告使用者形式上没有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雇佣权,但是在市场的作用下,其实质上已经拥有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雇佣权。另一方面是审计师选聘权OA配置的转化。当对审计师的选择权由报告使用者转移到报告提供者,且市场的“用脚投票”的作用无法使得报告提供者选择高独立性审计师时,尽管报告使用者形式上拥有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雇佣权,但是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如内部人控制等),实质上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雇佣权已经被报告提供者接管。